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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5]9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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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温州市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市场准入“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以此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登记流程。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在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下,营业执照加载五个证照号码即“一照五码”的登记模式,改为营业执照只加载统一代码即“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确定前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中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为企业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窗口,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缩短登记审批时限。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二)加快升级规范。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建设完善统一的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严格操作规程,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发照完毕后,要及时向国税、地税、质监、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推送有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三)有序衔接过渡。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向新设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尽快完成现有模式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
  三、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等任务,做好新规范的培训、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醒告知等工作。
  审管部门:配合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为“一照一码”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发改部门:协助做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以及统一代码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
  税务部门(地税、国税)、质监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统计部门: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以及平台对接的调整与衔接。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28日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审批事项授权,人员进驻到位,制作“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明确内部操作流程。
  (二)试行阶段(9月28日—30日):试行“一照一码”登记,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建立规范统一、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阶段(10月1日始):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有序做好向新设企业、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和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举措,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全力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和指导,成立市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审管办、市国税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协调解决“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相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大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的支持力度,确保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设计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支持和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严肃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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