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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设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税务事项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9
实施时间: 2015-10-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7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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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定: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相关信息已通过工商部门共享到国地税部门。为了方便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特提醒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业务办理
  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到国地税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大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国地税税务机关会核定您的税种,税种核定后,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关于开通网上办税系统
  为方便您足不出户进行纳税申报,国地税部门均开发了各自的网上办税功能,建议您开通网上办税。开通网上办税系统可以分别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或两局驻政府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办理。
  三、关于签约委托银行扣税账户
  为方便您缴纳税款,建议您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签订协议的银行可在中信、工行、农行、中国、建设、交通、青岛、光大、恒丰、华夏、农商、招商、兴业、深发展、浦发、民生、日照、邮政储蓄银行中自愿选择,您签订协议书后,请将协议书分别送到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请在签约银行直接领用。
  四、关于其他涉税信息的采集和资料的备案
  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到国地税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大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充登记后15日内,将你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报资料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提供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您的全部账号。提报资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涉税信息的采集。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等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请您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配合税务部门及时采集、补齐。
  您可以到国地税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或两局驻政府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办理上述3项业务,相关文书请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国地税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或两局驻政府政务大厅办税窗口领取。
  五、办理上述业务,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如果您首次领用发票,请及时按规定刻制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六、如您需要了解其他详细事宜,请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访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涉税指南、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三证合一栏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址:       www.qd-n-tax.gov.cn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址:       www.qdds.gov.cn
  青岛国税热线:               12366-1
  青岛地税热线: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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