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4]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
湘财税[2014]59号.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 京财税[2019]52 2019/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 黔财税[2016]22 2016/5/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沪地税函[2017] 2017/10/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财发[2017]7号 0001/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 鲁财税[2019]8号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