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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绩[2014]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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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组织部门是指作为预算绩效评价主体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
  第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活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章 结果反馈整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组织部门以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根据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反馈的绩效评价结论及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的形式报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第三章 结果报告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说明预算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及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向同级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四章 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预算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必须详实、准确, 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逐步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五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要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或评级,相应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减少资金、取消安排等处理。
  第十六条 对预算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预算部门(单位),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相应减少或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涉及到非延续性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经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后,作为是否收回预算结余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同级党委、政府对同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范围,根据政府绩效评估要求,负责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预算绩效管理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际,着重从绩效目标申报、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方面设置评估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附件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预算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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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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