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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4]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2-15
实施时间: 2014-12-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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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分局、机场分局:
  为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支持我区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联系人:诸葛萍,郑伟,联系电话:0771-5533052 5531251。
  2014年12月15日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支持我区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改制变更(设立)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的字号可以继续使用,有在先权利的除外。原名称中无字号但确需保留的,如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如是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企业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且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不受其子公司数量限制,允许其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三)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其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二、鼓励多种改制参股模式
  (四)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等均可成为公司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持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将其债权转为改制后公司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批准后,债权人可以成为股东。
  三、放宽出资方式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零或者负值的,其改制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应由改制后的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可以整体或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正值的,可以以该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出资改制设立公司制企业。如以部分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的,该部分净资产对应的评估值应当为正值,如对应的评估值为零或负值的,依照本意见第(六)条办理。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公司制企业重组的,出资人可以以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对公司制企业增资,被重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其重组对应的净资产值为注册资本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子公司。
  (九)已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公司,如由于历史原因下属企业中仍存在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直接申请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但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未纳入原企业整体改制范围的除外。
  (十)在涉及注册资本缴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缴,但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保留为实缴制的应当实缴。
  四、支持多种转制模式
  (十一)支持科研院所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注册登记。转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如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如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十二)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改组改造,创造适度竞争局面,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对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允许外商控股或整体收购,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五、支持国企发展
  (十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提供积极的指导,帮助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前经营(业务)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许可,在有效期内,改制登记时可不重新办理审批或换证手续,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放宽主管部门的认定
  (十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划转后的国有产权登记证明予以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变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主管部门已改制或划转为公司制企业且未变更主管部门的,在办理变更、备案等登记事项时,需要出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由已改制或划转后的公司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批准文件。
  七、明确改制文件规范要求
  (十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设立或变更登记,可以不提交改制方案、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
  在审查时应当注意相关批准改制文件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批准改制方案,并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2)对企业、事业单位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出资方式的确认;
  (3)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4)企业职工的安置。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参考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办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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