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办发[2015]1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5-8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8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部署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8日
  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工商企监字[2015]58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二)抽查对象: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
  1.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3、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对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5]11号)要求,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4396户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自治区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负责对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的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名单的抽取工作。在确保随机性前提下,由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本次抽查企业名单的产生(自治区工商局定于5月20日前抽取企业名单),并于3日内将名单下发至各市工商局。请各市工商局外资科派员到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领取企业名单光盘(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并于2日内将名单下发至各辖区工商部门。
  (2)开展督查工作。自治区工商局适时组成督查组,与全区市场主体年报服务周活动一并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2.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对本辖区内被抽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二)抽查方式。
  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还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2.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检查结束后,各市工商局要做好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情况汇总表(附后)报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OA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此次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必要时自治区工商局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二)做好检查名单保密工作。
  对抽取的企业名单,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抽查工作联系人: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韦淑贞,联系电话:0771-553125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 湘工商企字[201 201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 桂工商发[2015] 2016/1/1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宁工商合[2015] 2015/12/3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主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 2014/6/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公示出资信息 闽工商企监[201 2015/5/14
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 2015/4/30
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 2016/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