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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5]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12
实施时间: 2015-6-12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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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工商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工作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作为推进市场监管模式改革、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二、做好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工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做好工商办事窗口的工作安排、人员调度,满足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联络员备案、咨询的需要。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员备案的日常工作,相关人员要尽快熟悉企业联络员备案操作流程,能够回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并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要强化对窗口硬件设备和网络服务器的检查,确保服务窗口计算机配置能够达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保障联络员备案网络连接通畅。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做好工商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宣传。采取电话通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答疑、详细解读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制度等形式,向企业宣传联络员制度,确保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扩大知晓率,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在方便企业办事、密切与工商部门沟通、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市、县(区)工商局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各市、县(区)工商局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进行反馈(联系人:韦淑贞,电话:5531251,18587585393)。
  附件:
  1.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
  2.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变更)表
  2015年6月12日
  附件1
  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或授权,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负责办理企业信息公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企业授权委托工商联络员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愿的表达,防止企业信息被非授权人故意误报或恶意篡改,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向辖区工商部门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企业对工商联络员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个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商联络员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等行为,视为企业行为。企业对工商联络员报送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报送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公示企业即时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企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三)更正企业公示的不准确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四)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六条 工商联络员备案(变更)提交材料:
  (一)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变更)表;
  (二)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原件(仅用于核对)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用于核对)及复印件。
  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备案内容:
  (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工商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四)委托期限及委托事项。
  第八条 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保持相对稳定。工商联络员及备案信息变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工商联络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登录进行首次申报。工商联络员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线填报联络员基本信息,将备案申请表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报辖区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确认存档。
  第十条 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报送企业公示信息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十一条 建立及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包括通过“工商企业通”服务平台向联络员发送信息所需的经费纳入自治区工商局本级财政预算,在企业信息公示监管项目列支。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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