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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金融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疫检验局印发关于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务贸发[2015]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10
实施时间: 2015-10-1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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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和措施分解清单的通知》(津自贸办[2015]2号),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了《关于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金融局
  市国税局     天津海关           天津检验检疫局
  关于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和措施分解清单的通知》(津自贸办[2015]2号),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本方案所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海关、检验检疫、退税、会计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无违规行为的外贸企业。
  (二)为国内中小微生产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服务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收汇是必须提供的服务。
  (三)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四)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五)项目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提供各项外贸综合服务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
  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金融、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并公示后,确认为“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7家联合认定部门采取“一票否决”制给予取消资格,并给予通报。
  二、支持措施
  (一)企业注册支持措施。允许使用“外贸综合服务”作为企业注册名称中行业限定用语。
  (二)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试点企业实施无纸化报关。各口岸业务现场实行“5+2”工作机制,在原有5天正常工作日基础上,周六、周日两天工作时间内不需要企业预约通关,安排值班人员在天津空港、海港口岸通关现场正常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
  (三)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试点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税。加快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试点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实施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监管机制。
  (五)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措施。鼓励试点企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其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展览会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给予支持。
  (六)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试点企业融资及息费优惠。
  (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力度。将试点企业列入中国信保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优先向试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承保方案支持,优先满足试点企业向“一带一路”经济带、商务部确定的重点开拓国家出口的信用限额需求,适当下调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进一步提高资信服务效率,为企业开通EDI,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八)财政扶持措施。对试点企业参保进出口信保保费及信保项下的贸易融资利息支出给予支持。对试点企业提供和改善外贸综合服务所支出的宣传推广及建设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费用给予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联席会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并定期通报信息。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服务力度。对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取定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力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三)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外贸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贸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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