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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1]5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2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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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水务局: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和我市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所列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局管理。制定和调整名目录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审核后上报到市物价局、市水利局,由市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核定供水价格的正式报告、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近三年的供水量和供水成本核算情况及水质监测等有关资料。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项工程逐个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自然环境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四、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一般应以斗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核定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推行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制度,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186号)的规定,市、县管理的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应制定终端水价。
  五、今后新建或扩建达到的中型水利工程以及市属工程管理权限的水利工程自动进入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
  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级申报和越权制定价格。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部门制定《县(市)区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以及制定的供水价格,按照《山东省价格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报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水利局、物价局《关于明确水利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审批程序的通知》(济水字[93]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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