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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济价综字[2010]101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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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鲁价综发[2010]16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价格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一)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4号),明确责任人和牵头处室。完善和落实服务业用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规范服务业价格管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在省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后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拓展价格认证领域,在认真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同时,完善征地拆迁补偿价格认证工作模式,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农村社区建设等的价格认证业务,协调出台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意见,继续做好价格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市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平台作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产运销衔接,及时组织收储与投放,确保粮价不出现大的波动。进一步落实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落实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措施,积极研究推动农产品补贴制度、储备制度和价格安全带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促进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加强农产品应急和特色调查以及成本、价格、供求信息发布工作。继续对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加大涉农价格与收费监管力度,规范农村电费、水费等生产性费用,严厉打击各种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三)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进一步降低价格与收费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价格环境。继续抓好取消工商“两费”政策的落实,加大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清理和整顿力度,建立完善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明白卡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减轻不合理负担,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结构升级。加强对经济运行宏观成本以及企业用水、电、气成本分析,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成本调查,适时公布社会平均成本数据。向企业提供产品价格信息,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行情调研、成本核算、价格台帐、价格决策、明码标价、定期审价等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原材料结构、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向调整。建立完善科学的成本项目和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审核,指导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价格信用体系,组织企业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增强企业价格自律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积极培植工业经济新优势
  (五)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区域发展新优势。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继续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形成机制改革,引导优质资源加快聚集、合理配置。
  (六)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坚决取缔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抓好社团收费清理工作,在前期对社团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扎实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减轻企业负担。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涉企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坚决落实好各项清费减负政策。对于实行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防止恶性价格竞争。
  (七)促进工业由大变强。落实省确定的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免政策,以及对新兴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自主创新项目,根据前期开发费用高、市场风险大、成本稳定的特点,在试销、推广期间实行区分科技含量高低、按质论价的支持性价格政策。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并具有产业优势、带动性强的企业,优先推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八)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省确定的2010-2012年风力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地面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执行好2010年、2011年、2012年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1.7元、1.4元、1.2元的政策。省出台面向新能源企业的收费减免措施后组织好实施,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九)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和推广。国家及省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后组织好实施,并对规划建设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试行免费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技术创新。
  (十)鼓励制药企业自主创新。对制药企业生产或进口分包装的专利药、首仿药等,以科学合理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定价,促进新型高效药物的研制和开发。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将具有临床疗效优势和特色的中医专科专方、经方、验方研制开发为院内成方制剂;对特色制剂、受保护的中成药、处方保密药、民族药以及重点鼓励发展的医药项目和先进制药技术产品等,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十一)推动增强济南企业定价能力。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积极推动在较具优势的重要商品集散地、大型专业市场研究编制市场价格指数、发布重要商品价格。把市以上名牌产品纳入价格监测范围,逐步增加监测品种,扩大品牌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增强本地企业的市场定价能力,并引导优势资源向相关区域、产业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统一和完善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二)促进城市一体化发展。研究完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政策,为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服务。完善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加快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的形成。
  (十三)实施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价格政策。根据城镇建设实际,科学及时核定交通客运、供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与收费标准。省出台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后严格落实,促进耕地保护,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城镇建设过程中的价格与收费监管,全面清理建房用地、审批等环节收费,对农民建房办理土地审批、建房许可证规划、设计等手续实行优惠政策,严肃查处以撤并乡村为名向农民违规乱收费行为。研究规范农村社区医疗、物业、停车等方面的收费,积极为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创造条件,促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整治汽车购置、上牌、年审、检测等方面的收费,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和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价格秩序,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减轻汽车消费负担。合理确定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暂不能免费开放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低票价政策,实行有利于吸引团体游、节日游的门票价格政策,坚决查处旅游服务环节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净化旅游价费环境。加强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监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倡导价格诚信,让群众明白放心消费。
  四、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五)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完善分时峰谷电价政策,稳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式价格改革,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项目,完善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回用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研究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出台汽车运价规则。
  (十六)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进一步甄别淘汰类、限制类和超高耗能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和超能耗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认真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对超过限额标准10%以内、10%-30%(含10%)、30%-50%(含30%)、50%-100%(含50%)以及超过1倍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2元、0.05元、0.10元、0.20元、0.30元。加强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的行为。
  (十七)积极推行差别水价政策。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大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季节性浮动价格政策落实力度;结合末级渠系改造,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健全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抽采地下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已完成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政策;对造纸、漂染、电镀等高耗水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研究实施差别水价政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十八)建立和完善促进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气检测等价格与收费政策。
  (十九)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励中水回用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研究制定废旧资源回收相关价格与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废品废物用于生产。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查、评估体系,适时发布市场回收参考价格,促进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再利用。
  五、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落实省2012年前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的政策,以及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40%收取的政策。加大教育收费规范力度,严禁违规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鼓励降低或取消高中阶段择校费,积极支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十一)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范围,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及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监测,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继续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加强政府定价药品成本调查,完善药品定价机制,逐步推行对医疗机构销售高价药实行低差率、低价药实行高差率的差别加价政策,规范药品招标和流通环节价格行为,加强医疗器械购销价格管理,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二十二)完善住房价格政策。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房地产交易、中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涉房收费政策,取消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降低反映较多的收费标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后,尽快出台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研究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交易、土地价格评估等环节的收费,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房租金审核,促进保障房建设。
  (二十三)扎实实施惠民价格政策。实施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的收费政策,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政府部门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培训、发布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政策。规范诉讼、仲裁、律师收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发挥好价格政务热线、“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渠道的作用,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认真实施好对困难群众减免价格鉴证费用政策,扎实开展涉案价格鉴定、涉税价格认定以及价格纠纷调处工作。完善和实施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安定困难群众生活。
  (二十四)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规范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企业的定价成本构成,强化对价格水平、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有关指标的监督,严格成本约束。认真履行价格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议、价格公告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与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殡葬等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加强供电、供水、供气等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价格监管,防止垄断行业借垄断优势强制用户接受相关高价商品及服务并牟取超额利润。
  六、深化价格公共服务,保障价格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十五)推进价格管理职能和方式转变。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拓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打造成民心工程、品牌工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落实新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整监测网点、品种和指标布局,扩大价格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价格监测分析质量建设,提升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水平。进一步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强化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办好价格阳光政务热线,加强网上接访工作,健全价格举报、信访办理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和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六)创造稳定有序的价格环境。制定出台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预测预警水平。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积极探索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反暴利等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价格预期的引导,提高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和舆论引导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为转方式、调结构创造稳定有序的价格环境。
  (二十七)加快价格职能转变。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构建政策指导、矛盾疏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为农、为企、为民”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进一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着力打造价格举报与咨询服务、价格阳光政务热线、价格信息网络服务、价格与收费公示等服务窗口,健全完善价费审批、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价格鉴证、价格宣传等服务内容,从价格方面保障企业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提供诚信度和信息性等周到服务。
  (二十八)建立完善抓落实的保障机制。结合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能力素质。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工作方案,尽快推进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先进评比、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系统上下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措施,推动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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