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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1]7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24
实施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3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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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收费。教材费等代收费应当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一、济南市管理的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填写山东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注明学校执收部门,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在醒目位置或收费窗口进行公示。
  二、未经批准、公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学校应当一律取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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