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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0]1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5
实施时间: 2010-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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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质量管理,确保使用安全,我市即将开展车用燃气气瓶检验工作。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9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车用气瓶检验标准要求开展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核定车用纤维缠绕气瓶检验费标准为220元/只,钢质气瓶检验费标准为260元/只。经检验后需作报废的气瓶不收取检验费。
  二、本通知批准的收费标准包括气瓶拆装费用。检验中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按实际购进价格另行收取。
  三、你局所属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工作,必须获得省质监部门检验资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检验规程和检验周期,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检验机构应加强收费管理,进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你局所属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之外开展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服务,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批准的标准执行。
  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 ○ 一 ○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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