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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金[201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0
实施时间: 2015-1-20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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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费用的主要内容
  工作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和个人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在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展业费用。承保公司委托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2、赔案鉴定费用。种植业、森林保险发生事故后,县乡村农业、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鉴定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3、防疫激励费用。养殖业保险县市区保单年度赔付率(县市区保单年度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占保单年度养殖业保险总实收保费的比例)与县级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挂钩确定的激励费用。
  二、工作费用的提取标准
  1、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6%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1%提取。
  2、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防疫激励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8%提取,其中育肥猪保险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5%提取。
  防疫激励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35%(不含)以下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5%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35-40%(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3%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40-45%(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2%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45-50%(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0%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50-55%(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8%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超过55%的,不提取防疫激励费用。
  3、森林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7%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3%提取。
  4、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湘西地区,武陵山脉和罗霄山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作费用可在以上提取标准基础上上浮一个百分点。
  三、工作费用的支付使用
  1、工作费用的会计处理。展业费用在承保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费)—承保费用—其他”中据实列支;赔案鉴定费用在承保公司“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鉴定费”中据实列支;防疫激励费用在承保公司“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防疫费”中据实列支。工作费用在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其他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工作费用的确定。工作费用的具体比例和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基层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在本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
  3、工作费用的使用。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直接转账到相关单位和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账户,不允许现金支付。工作费用70%以上应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支付给相关单位的工作费用应用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作费用的管理
  1、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工作费用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备。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强化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合理提取、有效使用工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3、各级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提取、支付和使用工作费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挪用、截留侵占等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通知自2015预算年度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金融办                      湖南保监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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