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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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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农委(农发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6月9日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5〕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确权颁证的资金。
  第三条 确权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同时,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努力降低工作成本。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对各市、县(含绥中、昌图县,不含大连市,下同)给予每亩2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每亩各补助10元,分年度下拨。
  第五条 确权颁证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省以上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对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确权颁证任务的市、县,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省财政将据实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应做好确权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土“二调”面积、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经请示市、县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确权颁证工作实施计划及资金申请,包括:各市、县年度计划实施面积(分县区)、实施进度计划和筹资方案等。
  第七条 省农委对市、县申报计划审核后,将当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的全省确权颁证实施面积进行分解落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市、县实施,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补助资金。对于中央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将与省农委共同研究后及时拨付。
  第八条 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确权颁证工作有关的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的计划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省对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的确权颁证专用仪器设备,各市、县要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加强管护,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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