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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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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4日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薄改补助资金,是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来源,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原则;
  (二)省级统筹、县级实施原则;
  (三)目标管理、奖补结合原则;
  (四)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40个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经国家备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且列入到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的项目库中。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指3000人以上县级初中和2000人以上县城小学)不纳入本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应当用公用经费安排的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采用系数法分配到各县,由各县按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对某县年度分配金额计算公式为:某县资金分配金额=薄改补助资金总额×[(某县项目规划需求总额×某县基础补助系数)÷∑(各县项目规划需求总额×对应县基础补助系数)]×绩效管理系数
  其中:各县项目规划需求总额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国家的全省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各县项目资金需求合计。
  基础补助系数:绥中县和昌图县基础补助系数为90%;阜新市、铁岭市和朝阳市3个市所辖11个县基础补助系数为80%;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辽阳市和葫芦岛市5个市所辖14个县基础补助系数为70%;沈阳市、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和盘锦市5个市所辖13个县基础补助系数为60%。各市县要结合自身财力,统筹各类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原则上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项目规划需求总额的10%。
  绩效管理系数主要依据各市县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及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及成效、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相关数据上报及时性等业务工作情况,自身财力投入情况等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省级下达的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照规定表式(见附件1),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市项目实施计划后,应当在30日内审查批复各市。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上级批复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资金预算和项目下达到各县。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批复后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和“逐校整体推进”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各市县在安排使用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出下一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下达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一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本年度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附件1)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附件2-5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资金时,“绩效管理系数”作下限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明确管理职责。薄改补助资金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市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审定和监督项目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各县的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省市县三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五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县后18个月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包括:年度规划项目开工率、完工率、项目实施管理水平、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平时报送相关资料的时效及质量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记入下年薄改补助资金分配的“绩效管理系数”中。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自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经费计划安排表
  2.“全面改薄”绩效目标表—总体目标
  3.“全面改薄”绩效目标表—校舍条件
  4.“全面改薄”绩效目标表—装备条件
  5.“全面改薄”绩效目标表—信息化
相关附件:
附件:附表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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