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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5]2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23
实施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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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企事业、经营服务业、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特种行业五类用水简化合并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10调整为1.30元。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0.9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用水由1.10元调整为2.00元,矿坑排水每立方米1.30元。
  三、居民用水调整价格并实施阶梯水价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二)阶梯水量及价格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2元(基本水价2.8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88(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6元(基本水价4.2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9.8元(基本水价8.4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
  四、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4.4元、4.75元、5.4元统一调整为5.95元(基本水价4.25元,污水处理费1.30元,水资源费0.40元)。
  五、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到户水价每立方米16.20元维持不变。
  六、自备水源供水价格
  为保持全市供水价格的统一,经营性自备水源供水价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到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4.2元,非居民到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5.95元。
  七、相关配套政策
  1、为缓解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由6.5元/月提高到19.1元/月。
  2、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4.35元/立方米。
  3、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行一年后,对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4、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5、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调价抄表的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96(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96-192(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92立方米以上。济价格字〔2009〕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济南市物价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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