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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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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改局,各区、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收费标准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符合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拆除人防工程赔偿标准:6级(含6级)以上人防工程赔偿标准为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人防工程赔偿标准为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收缴与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国家和省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在本通知执行前,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的,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1]179号)、《关于人防工程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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