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5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有效治理乱收费,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职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学校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对有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要采取招标的方法,力求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学校应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复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制服务的,可收取复制费。
  2、补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费。因丢失或损坏申请补领证卡的,可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3、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强制性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培训收费规定执行。
  4、中外文翻译服务费。学校对外提供中外文翻译的,可收取中外文翻译服务费。
  5、公共设施使用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保证校内教职工和学生教学、学习、生活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社会提供公共设施服务,可收取公共设施使用费。
  6、其它服务费。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
  上述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体检费。在校医务室(所)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可收取体检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2、军训服装费。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军训,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军训服装。学生确需购买军训服装的,按实际进价收取。
  3、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期或学年预收教材费,并按教材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如学生需要,按实际进价收费。
  5、专业服装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医学专业、体育专业、警校)需统一配备专业服装或制服的,按照实际进价收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学校所在统筹地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取消档案资料查阅费、上机(上网)服务费、超定额水电费。
  五、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9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