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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5]5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31
实施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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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9号)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4]74号),现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4]7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若干意见》第7、27、28、34条规定的税收奖励政策的,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9月底前,按照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指定的区级财政部门受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扶持资金的拨付。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一份,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条 申请《若干意见》第27、34条规定的税收奖励政策的,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除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计算外,其余税收收入均按照入库期统计。
  第四条 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属期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认定。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
  (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
  第五条 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
  (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
  (六)企业被确认为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证明材料。
  企业以前年度申请本条政策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第六条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增资金额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第七条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对其成立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申请企业在申请享受该政策的各年度内均应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
  (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两种企业类型。
  第八条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干意见》的不同政策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享受本规定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若干意见》第7、27、28、34条规定的税收奖励政策的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按照《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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