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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非税[2015]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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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级部门及单位:
  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自试点以来,已在部分市级主管部门及单位、部分区县(自治县)共7135个执收点使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加快市级部门新系统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5年10月启动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11-12月软件公司上门安装调试和培训;2016年起,统一使用新系统办理财政票据开具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二、实施方式
  (一)直接使用财政新系统的,各单位提前准备好安装有WindowsXP或Windows7旗舰版操作系统、IE8.0或以上浏览器的计算机,配置针式票据打印机和稳定的因特网线路。软件公司上门提供新系统实施服务,包括软件安装、用户设置和授权、安全认证及智能加密卡、操作培训等。
  (二)有独立收费系统的,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业务和技术流程改造的通知》(渝财非税[2014]5号)文件,各单位开发规范接口与新系统连接,实现信息数据交换。
  三、准备工作
  (一)收费项目及使用财政票据清理。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或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缴款方式、开票点设置、使用票据种类、代理银行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填报《单位收入项目统计表》、《财政票据使用申请表》等表格,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二)理顺财政票据领购关系。新系统财政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统一领购;个别二级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可直接领购;持有旧版“财政票据领购证”且不符合条件办理新证的,在该单位旧版财政票据核销完毕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回旧证交市财政局注销。
  (三)办理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新版财政票据。各单位需填报“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等资料,按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办理。
  (四)清理核销旧版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应在新系统启用后6个月内完成,其他类财政票据应在新系统启用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重庆非税收入网(www.fs.cq.gov.cn)全面提供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查询,财政票据真伪查验,单位端登陆,办事流程、表格、软件及操作手册下载等服务。
  (二)规范使用新版“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启用新版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渝财非税[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凡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向缴款人直接收款时,应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汇总上缴财政专户时,应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新系统实施其余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非税[2014]8号)文件办理。
  联系人:顾大军67575444(新系统实施),唐英67575111(票据业务)。博思软件公司:67575116、67575124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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