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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价协字[2015]1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价格协会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6-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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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上海市价格协(学)会、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
  为依法履行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经与价格司商定,拟于下半年进行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8年第1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5年底前申请初次注册的人员;
  (二)截止2015年底,《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
  (三)拟于2015年底前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变更事项的人员。
  二、有关人员条件
  (一)2015年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不要求必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二)初审机关报送的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初审意见以及《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信息》、《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信息》和《价格鉴证师注册变更事项人员信息》(见附件一至三);
  (三)初审机关要严把初审受理、审核关,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及相应的注册条件。对于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初审单位不得上报;
  (四)初审机关要认真核对初审名册中申请人员的各项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五)初审机关要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情况进行摸底,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请于规定时间前报送初审材料,逾期报送的,本年度不再受理。
  对因材料提交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注册条件,初审机关提供的基本信息有误或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等,由此影响对申请人的注册审批,结果由初审机关负责。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7月15日前,将初审材料集中报送中国价格协会进行审核。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待另行通知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价格协会。
  四、其他事项
  (一)在审核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其它事宜仍按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号令要求进行。
  附件一: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信息
  附件二: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信息
  附件三:价格鉴证师注册变更事项人员信息
  中国价格协会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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