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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14]9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12-2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3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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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资金安全运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以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风险为目标,依法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管机制主要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管、综合考核及行政效能监察开展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管理中心要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建设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规范运营、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从而有效防范、控制舞弊和腐败的发生。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实施、风险评估、测试评价和缺陷整改,按照管理中心《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大房金发〔2013〕58号)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监管。管理中心内部审计部门要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运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管和评价。内部审计监管的职责权限、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按照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大房金发〔2009〕53号)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综合考核。管理中心要对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岗位任务、工作业绩等作出全面综合评价。综合考核的责任分工、考核方法、考核程序及考核处理,按照管理中心《综合考核办法》(大房金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管理中心要对全体干部员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及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分工、监察方式、监察程序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中心《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14〕35号)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2.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及管理运营情况;
  3.管理中心经办网点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4.管理中心业务操作流程的合规性;
  5.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风险防控情况;
  6.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7.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督职责分工。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履行外部监督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指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审批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及决算,审议大额专项支出及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实施。
  2.市财政局:负责对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批管理中心财务预、决算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面审计。
  4.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管理中心存贷款利率及相关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以及大额转账或异常资金转账进行监督和检查。
  5.大连银监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中心内外部监管部门从监管制度建设、风控管理、监管措施和方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6.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及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外部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1.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心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2.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与管理中心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部门可在实施现场监督5日前通知管理中心,也可以到达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
  (2)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时,应主动表明执法检查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等,并听取管理中心汇报有关情况。管理中心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
  (3)必要时,现场监督人员可审查管理中心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各类档案、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
  (4)监督部门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记录和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并及时向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听取管理中心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部门应及时撰写现场监督报告,并征求管理中心意见。管理中心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4.非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2)管理中心应定期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报送的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部监督处罚。
  1.监督部门对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管理中心限期改正;
  (2)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议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4)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决定或建议。
  2.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综合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合监管例会机制。为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增强监管合力,建立公积金联合监管会议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召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等外部监管机构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重点研究住房公积金监管中的重要问题,并通报住房公积金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紧急问题,可由相关监管部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外部监管机构每年应制定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认真分析、评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状况。
  (三)建立联合防控化解机制。管理中心应认真接受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改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预防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风险,并将改正情况反馈给相关监管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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