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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财[2014]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5-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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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税务部门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主体)
  市局及各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适用范围)
  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动用财政性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市局及各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市局及各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市局及各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预算;
  (七)市局及各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组织领导)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领导。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内审处、征管科技处、纳服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财务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价经费)
  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所需经费,可纳入市局及各单位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费用。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市局及各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条件允许可以对全部财政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市局或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编入市局及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难以量化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指标设置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使用最具部门或单位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税务部门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的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市局及各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方法选用)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小组职责)
  评价小组负责审定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审定市局及各单位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报告;检查市局及各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局财务处及各单位的职责)
  市局财务处负责拟定系统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指导、检查各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组织机构或专家进行具体的评价工作;向评价小组汇报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绩效目标和评价报告等资料。
  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撰写绩效报告;对绩效评价工作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结果报送)
  市局财务处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评价小组,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按市财政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评价准备)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市局及各单位应当对申报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申报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或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作为备选评价对象,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小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机构或专家应当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施)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或专家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实施绩效评价。评价机构或专家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机构或专家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或专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或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报告要求)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内容)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报告格式)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以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五条 (评价总结与结果反馈)
  评价机构或专家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行为规范)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责任追究)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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