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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15]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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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以扩大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创新融资方式,用好用足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棚户区110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以上。
  (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严格规范财政奖补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确保依法依规推进。
  二、加快项目实施
  (一)科学编制三年计划。各市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优先把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任务。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的D级危房,必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保障房小区,必须纳入配套基础设施三年计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必须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提高效率,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办理,加快资金拨付;积极推广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棚改安置住房,争取项目早开工、设施早配套、居民早入住。
  (三)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在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对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棚改项目,提高奖补比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积极推广建设—经营—转让(BOT)、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棚改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时限和政策措施,严格工作流程、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改造资金。要加大对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设防安全标准。
  三、创新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棚改的重要方式,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各地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省、市、县(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后可作为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实施主体可将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创新开发性金融运作方式。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扩大对我省棚改项目支持规模和范围。棚改和配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向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使用开发性贷款的实施主体,要尽快完善用款手续,最大限度快速使用贷款。
  (三)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对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组建银团贷款,支持棚改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棚改项目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探索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规范债券融资。依法完善政府债券制度,解决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资金需求。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改在建项目融资。支持棚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改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项目包靠领导制度,帮助解决棚改项目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和部门间协调等具体事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将计划落实到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要确保棚改项目合法及时用地。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加强政策指导,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棚改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省地税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和税收信息定期交换共享机制,保障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
  省政府将定期督察各地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3个三年计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各市进展情况,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将派员进驻督办或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各市要加强项目监管,建立巡查机制,及时督促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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