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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5]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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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商请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1060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按目前成品油价格测算,已经符合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的条件。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本市出租汽车(含市域和区域性出租汽车)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
  市域出租汽车应于10月底前,区域性出租汽车应于11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1元“燃油附加费”与0元“燃油附加费”并存。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金额,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仍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取消出租汽车1元“燃油附加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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