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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9-29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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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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