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5]2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7-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性债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大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统筹管理。
  2.分清责任,风险自担。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风险自担。坚持“谁使用、谁偿还”,分级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控制规模,规范管理。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债务总体规模应当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规划先行,计划管理。政府举债项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实施规划管理,与各地区、各部门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步编制政府举债项目投融资计划,与政府债务收支预算编制相衔接。
  5.加强考核,严控风险。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6.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稳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有序推进在建项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
  (一)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体系
  1.明确政府债务举借权限。经批准,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代为举借,县级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偿还。
  2.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作为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作为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遵循政府债券发行规则,完善政府债券市场。严格限定政府债务用途,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县级政府申请市财政局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应与市财政局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明确县级政府是债券使用和偿还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市财政局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市财政局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
  3.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对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均纳入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市政府债务限额内分别核定市本级限额、县级总限额,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县级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市县(先导区)。县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先导区管委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提出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
  5.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实时动态监控风险,建立和实施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
  6.推广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创新公益性项目投资运营模式。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授予、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授予、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确定补贴金额,规范项目运作,合理分配风险,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
  1.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动态反映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财政局要动态监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债务情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查找管理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方筹措偿债资金,逐步降低风险,严防出现债务危机;未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审慎举借新债,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3.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4.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动用偿债准备资金、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县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抄送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
  5.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1.明确政府性债务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2.实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做好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积极参与政府举债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3.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纳入财政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促进完善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
  4.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承担对所辖地区、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加强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购买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
  1.分清偿债责任,锁定政府存量债务。按政策要求清理甄别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进行清晰界定,分清偿债责任和债务类别,逐级汇总上报批准后,锁定政府存量债务余额。
  2.纳入预算管理,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政府存量债务当年还本付息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统筹运用调整支出结构、债务重组、处置可变现资产、申请置换债券等方式,落实存量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加大存量债务到期偿债资金筹措力度,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必要时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偿还债务。
  3.优化政府存量债务期限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逐笔分析每个项目的债务利率、期限、预期效益等情况,测算存量债务的融资成本。比较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成本,结合实际制定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计划,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申请发行政府置换债券,优化政府存量债务期限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4.化解政府存量债务,控制债务余额规模。政府存量债务余额超过预警限额的地区,要制定分年度政府债务化解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削减政府债务余额,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将政府债务余额压缩到限额以内;存量债务余额未超过批准限额的地区,也要加大存量债务化解工作力度,为新的重点项目融资腾出更多的举借债务空间,合理管控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5.妥善处理到期或有债务,最大限度降低政府代偿责任。防范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风险,各级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需政府依法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
  (二)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截子”工程,造成闲置浪费。各级政府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三)分清偿债责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要求,厘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关系,分清政府与企业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相应的债务界定为企业债务,政府不得承担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要结合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清晰界定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由政府和企业按清理甄别结果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5 2016/11/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43号 2015/4/15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冀财预[2012]19 2012/9/1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6]24 2016/7/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 宁政办发[2017] 2017/9/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赣府厅发[2016] 2016/10/2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黔府发[2015]23 2015/6/7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4]12 2014/12/2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 长政办发[2014] 2014/12/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 苏政办发[2013] 201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