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5]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7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4〕71号)精神,适应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管理需要,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我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构建“三区统筹”格局,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必然要求。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推进我区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服务业统计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工作基础仍然十分薄弱,仍有不少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地方、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亟待完善。统计工作仍不能满足服务业发展的新需求,统计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三是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偏少,有些市县没有服务业专业统计人员,统计力量十分薄弱。四是服务业统计质量亟待提升。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意识不强,统计能力有待提高,企业源头数据质量有待改善。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把服务业统计打造成为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服务业统计的行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二)统计对象。服务业常规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内容。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四)统计工作原则。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统计工作,跨度大、领域广、要求高。在新常态下,服务业统计应立足于改革创新,立足于科学规范,立足于精准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统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和“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五)统计部门职责。各级统计局是同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综合汇总、评估、发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信息以及服务业统计技术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并向同级统计局分送相关统计资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开展服务业业务量统计,并按照服务业统计行业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结合工作和管理需要,完善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业务量与价值量相结合的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等调查基础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核对、认定以及单位新增、变更等名录的更新维护工作;指导、督查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培育扶持主管行业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并规范入库统计。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单位。
  (七)统计调查对象职责。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法定统计义务,规范统计行为,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完善联网直报条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标准使用,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统一、指标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完整、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协调一致、互为补充的“行业全、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密切跟踪服务业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制定服务业新兴业态统计制度和标准。
  2.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级各部门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充分利用各类行政记录,并按程序报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和公示制度,依法公布部门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由商务部门牵头,加强各部门联合,研究和改进电子商务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与统计分析方法,建立健全我区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监测,加强对电子商务热点问题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关系的研究,做好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统一电子商务信息发布的口径、范围。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电子商务企业联系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性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动态发展监测工作。
  4.完善金融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完善《广西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由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负责,分别在我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完善收集、汇总本行业内所有单位的财务统计数据,并及时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形成既能满足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又能提供和满足我区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5.建立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适应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有关产业、行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市县做好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业统计监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做好信息消费服务业统计监测;科技部门牵头做好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养老服务业统计监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家庭服务业统计监测;商务部门牵头做好展览业、服务外包产业统计监测;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做好健康服务业统计监测;旅游发展部门牵头做好旅游业统计监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做好知识产权统计监测;统计部门牵头做好文化体育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快递业发展统计监测(各项监测具体分工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服务业发展新情况适时完善监测内容和监测统计制度,加强统计预警预报。
  6.加强桂林国家服务业统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组织协调,为国家服务业统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加强与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对接,紧紧围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督促开展统计改革。自治区统计局要加强对桂林市服务业统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服务业统计改革经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九)建设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1.建设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自治区、市、县统计局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可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调查单位名录库。
  2.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夯实名录库建设基础,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要向乡镇延伸,不断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
  3.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十)建设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成果,提升服务业统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平台,逐步把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纳入联网直报系统,逐步把部门间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都纳入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平台进行管理,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优化服务业统计任务部署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分析发布、存储归档,提高服务业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十一)健全统一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西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管理体系》,规范统计调查项目、项目设计和审批,避免重复调查。要科学组织统计调查,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数据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建立健全涵盖部门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审核等工作责任,加强数据协调性、匹配性、逻辑性、合理性的审核评估。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努力减少数据处理误差。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会商制度,扩大会商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十二)建立统一的数据发布和共享机制。
  1.建立规范的统计数据发布机制。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均可以依法公布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但与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指标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逐步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以保障社会公众及时方便获取数据。
  2.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交换和信息通报制度。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共享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分送当地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及时把综合统计数据反馈给各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公布在统计信息网站。
  五、加强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工作
  (十三)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实服务业企业,对已经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推动申报入库纳入统计。鼓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对限额以下、规模以下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并规范纳入统计的,依法继续享受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四)积极引导区外服务业企业法人落地广西。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区外服务业企业法人落地广西,出台区外企业到广西注册一级法人(总部)的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区外企业在广西成立总部,依法纳入统计。按照“突出重点、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分类解决”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产业活动单位注册为法人。按照在地原则,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在本地生产经营的区外企业按法人单位(总部)或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工作。加强对法人注册服务协调,属于部门管理范围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区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区外法人企业,督促并帮助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成广西企业法人;通过资源整合分散在各地的规模较小的产业活动单位,促进驻桂产业活动单位与当地企业联合,成立新型的区域性公司,或者通过在地企业持股、控股等方式融入当地企业。
  (十五)积极引导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大个体户注册为企业法人。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商务部门具体牵头,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大个体户(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进行调查摸底,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引导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大个体户注册为企业法人。对大个体户注册为企业法人并规范纳入统计的,财政、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减免费用的意见。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大个体户的税收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在20人或以上的个体户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将年批发纳税额60万元以上、零售纳税额15万元以上、住宿餐饮纳税额6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名单,提供统计部门审核后纳入统计。各地要研究出台相关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个体户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
  (十六)积极引导各种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转为企业法人。加快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引导市场经营户转向规范化经营和品牌化集聚,并向法人企业转型注册。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便利,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收取工商登记费。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对主动转企者依法实施金融贷款等扶持,税务部门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动转企者,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鼓励引导交易额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财务统一结算管理,鼓励市场统一注册为企业法人,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及联网直报要求的,及时申报入库统计。
  (十七)积极引导交通运输单位落籍广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交通运输活动主要在区内,但其车(船)籍登记在区外的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鼓励引导其在广西办理车(船)籍登记和营运证,纳入我区交通运输统计范围。
  六、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服务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各地以及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会商制度,将服务业统计纳入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内容开展定期会商,及时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分析服务业各行业统计数据,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十九)充实统计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当前服务业统计人员严重不足问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业统计人员。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县及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服务业统计机构和相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稳定。
  (二十)提升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等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加强对县级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和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统计标准、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二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服务业常规调查之外的专项调查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十二)加强法治统计建设。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的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4号),加强对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统计部门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附件1.服务业统计行业职责分工.doc
  2.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分工表.doc
相关附件:
附件1:服务业统计行业职责分工.doc    
附件2: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分工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