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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生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5]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7-2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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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生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生态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生态经济力度,充分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
  (一)努力扩大生态经济领域的信贷投放规模。继续加强金融资源的组织协调和引导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积极建立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搭好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推动银行在生态经济领域的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实现信贷政策与自治区“生态立区、生态兴区、生态强区”战略有机衔接,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紧围绕突出发展生态产业、加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城乡四大任务,引导和鼓励更多信贷资金投放新兴生态产业发展、资源型产业生态化改造、产业园区生态化建设、生态种养发展、生态旅游发展、水环境改善、大气环境治理、土壤修复与改善、固体废弃物处置、生态城镇建设等十大工程;鼓励和推动各银行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对符合该目录的项目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在贷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着力加强银行业金融服务创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我区生态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新业务和管理模式试点,深入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办理,为生态经济领域的重点客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生态农业、林业,探索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作物收益权等质抵押贷款;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领域,探索以特许经营权、环境服务合同权益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优势,为生态经济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业务,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丰富生态经济发展所需的投融资渠道。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区生态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加强针对生态经济重点产业、生态基础设施、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与修复等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对生态经济产业重大优质客户实行统一评审、综合授信,提供更优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功能,加大保险业对发展生态经济的支持作用
  (一)创新优化保险服务。逐步提高保险对生态经济重点产业、生态基础设施、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与修复等生态经济领域的覆盖面,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和“助保贷”资金池共建试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现企业绿色经营、环保工作减压、生态环境优化的多赢局面;推动保险公司对生态经济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全面、系统的优质服务。
  (二)加大引进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引进保险资金力度,搭建保险资金与自治区生态经济重点建设项目的有效对接平台,为重大项目建设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争取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促进我区生态经济发展。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优势,多渠道筹措生态经济发展资金
  (一)积极推动生态经济企业上市融资。对于从事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节能环保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在上市培育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高、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优先列入自治区上市企业后备库。
  (二)积极推动发行债券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领域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城投债券,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行政府生态经济债券;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生态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积极推动从新三板和四板市场融资。引导生态经济领域中小企业规范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新三板市场以及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民族地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生态经济企业在新三板和四板融资、股权交易等融资行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积极推动设立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统筹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生态经济领域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以参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资金、金融资本设立广西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同时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支持自治区生态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五)积极推动引进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区内外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PPP等模式参与我区生态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健全支持生态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加快推进沿边金融改革。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在凭祥、东兴等试点基础上,建设高效、便捷的货币兑换、清算体系,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打通人民币双向贷款、直接投资、境外发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通道,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打造“绿色沿边金融”通道,为生态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绿色服务”。
  (二)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标准统一、实时高效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创新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信用级别简化信贷手续、提高信贷额度;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全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将机构网点和服务重心下沉,以更好地贴近“三农”,助力农村生态经济发展。完善对现代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的“最后一公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金融服务和资金投放等资源用于生产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安全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基地、绿色生态有机种植业养殖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以及公益生态林改造项目、绿色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等。
  (三)创新发展地方金融。支持设立服务于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其以比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支农支小”功能,为生态经济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适度降低贷款利率;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对生态经济领域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担保水平,提高担保覆盖率,促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五、加快建设征信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稳定可靠的金融信用基础
  推动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征信系统对区内从事生态经济的企业和个人的覆盖面;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示范点建设和评定工作。
  六、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职责;密切关注、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妥善化解处置金融风险事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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