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5]7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8-31
实施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常态经济形势下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必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不计眼前及局部利益,科学分析、充分论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科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二、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各统筹地区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合理调控统筹基金结存规模。按照国家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原则上要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已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应及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或下调费率压减过多结存。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要加快健全机制,加大工伤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力度,采取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建立工伤保险费率预警、浮动机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制,及时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出现风险。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保障能力等情况,每一至三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四、加大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力度。按照国家及省政府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要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切实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互济作用。尚未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统筹地区,要按照我省规定尽快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工伤突发事件中基金支付风险。
  五、做好部门间协同配合工作。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协同配合,制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及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费率浮动实施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各地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等情况,促进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等工作有效落实。在调整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