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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各被授权局下放移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5]6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9-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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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工商便利化改革,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决定将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分批逐步下放移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令第3号规定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原则,省局将在本级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至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各市地和绥芬河、抚远两个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
  二、省局将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采取逐步分批的方式,移交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的被授权局。其中,首先对七台河、鹤岗、大兴安岭、省垦区和抚远县这5个新授权局进行移交,然后对其他被授权局进行移交。
  本次向各被授权局移交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是目前存续(在业)的登记档案。已办结注销登记的企业档案由省局负责保管并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吊销企业档案将暂时留存在省局,日后如有吊销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再将档案个案移交至所在地被授权局办理。
  三、省局按照以下程序,将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批量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
  (一)由被授权局选派两名工作人员来省局办理接收手续,其中一名为外资登记人员,另一名为档案管理人员。
  (二)省局向拟移交档案的被授权局发出《企业迁移通知书》并附迁移企业名单,在逐户核对书式档案情况后,交接双方工作人员签署档案交接明细表。
  (三)被授权局收到书式档案后,向省局开具接收回执单。
  (四)在书式档案交接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省局批量下派企业电子档案及年报等公示信息;
  (五)书式档案交接和电子档案下派完成后,由接收局负责行使登记管辖权,并依企业申请及时换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企业档案下放移交期间,对尚未完成书式档案交接工作的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宜时,可由省局先办理完成后再移交,也可采取由所在地被授权局单独出具调档函的方式,先行移交。
  五、各被授权局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接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交接手续严谨规范。同时要认真做好接收企业的登记监管工作,并要将此项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门汇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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