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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15]28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6
实施时间: 2015-9-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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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工作。今年是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完成建筑业3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关键之年。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制定文件规定,重点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经办机构服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为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打下坚实基础。
  二、密切配合,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督导检查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逐一开展排查。对新建、再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户数、人数,未参保建筑业户数、用工人数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限期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确保新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完成在建项目80%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努力预防工伤事故。各地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大力开展宣传,提高其工伤预防意识。并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对职工生产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将择时对各市(地)开展建筑业参保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人社部门将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督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总工会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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