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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15]28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9-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4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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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以下称国办57号文件),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民生实事要求,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结合人社部及省医改办有关要求,现就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省以市(地)为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兑现待遇,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紧迫感
  2015年全省所有市(地)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认识这项民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启动,加快部署,统筹协调,确保如期完成。已经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市(地)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
  (二)稳妥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国办57号文件,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存在问题基础上对试点政策的完善,各市(地)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和政策要点。一是完善筹资机制问题。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各市(地)要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需要,完善基本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并合理划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比重。二是起付线问题。大病保险起付线可以参照基本医保封顶线和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确定。三是支付比例问题。按照文件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这是基本要求和起步标准,各地制定支付比例要坚持低水平起步,今后逐步提高。四是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问题。从制度上讲,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就是医保的政策支付范围,即全省统一的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三)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承办
  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市(地)要按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招标及监督工作。对于一些地区难以通过正常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机构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勇于承担。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与探索委托商保机构承办经办业务,前者是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惠民举措,后者是影响长远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探索,意义重大,不能因为没有承办机构而延迟这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的实施,延迟人民群众获得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惠。
  三、进度安排
  (一)先行试点城市哈尔滨市和绥化市要于9月份开始支付大病保险待遇,伊春市在年底前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并支付待遇。
  (二)其他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要快速响应、积极落实,按照要求抓紧出台当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分别报送省医改办和省人社厅备案,确保年底前实现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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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t(游客)   201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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