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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5]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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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限额控制。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政府偿债能力等相适应,收入预计要谨慎稳妥,支出安排要科学合理。科学设置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分部门、分类别的支出限额控制目标,赤字或债务余额控制目标。
  (二)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我省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三)强化保障重点。在限额控制前提下,依据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择优选择,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确保维持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在此基础上围绕同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合理安排其他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资金,使规划期内收支计划与国家重大政策充分结合、有机衔接,为实现中长期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四)实施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确有政策依据和充分理由,可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五)统筹财力配置。中期财政规划应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统筹衔接,综合安排当年收入、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收入等收入来源,并统筹考虑其他收入。
  (六)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省级部门和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认真评估重大改革和增支政策的长远影响,研究判断存在的财政风险隐患,严格防控财政风险。
  三、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收入,逐步建立收入分析模型,提高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按照现行支出政策,测算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测算到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险种测算。根据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测算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需求规模。结合财力、债务风险和以前年度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预测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深入查找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债务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三)制定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根据规划期内国家税制改革以及非税收入、社保缴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对省级管理权限内的收入政策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目标、内容和实施时间,分析对省级财政收入的影响;针对现行财政支出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围绕规划期内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研究确定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及其绩效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积极探索财政支出政策方式转变,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根据本地区债务风险水平情况,结合规划期内财政收支政策改革后的平衡需要,合理确定规划期内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要求,合理测算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变动情况和地方政府债务变动情况,确保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
  (五)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对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运行风险、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政府债务风险等对中期财政规划执行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四、编制主体
  财政部门是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制定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中期财政规划执行。
  各部门是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编制程序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主要分为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和告知批复六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规划期内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信息、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及相关中央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等,并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要求,完善准备工作,下发编制通知。
  (二)部门建议。各部门收集规划期内批准实施的规划和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重要性顺序,研究提出部门重大改革及政策事项、未来三年分年度资金安排和预期绩效,形成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三)财政初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可用财力,围绕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财力状况、项目轻重缓急及实施条件,审核部门分年度支出规划建议,汇总提出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和三年滚动支出控制数方案,按程序报批。
  (四)部门修改。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初步审定的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和三年滚动支出控制数方案,财政部门向各部门下达分年度支出控制数,各部门在控制数内修改完善形成部门三年支出规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五)政府审批。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财政部门修改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批复告知。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将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地、各部门。条件具备的,可一并批复各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已列入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的支出项目,各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库建设,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政策,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研判未来三年收支变化,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观念,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中央相关部门的各类改革政策和工作动向,定期汇总本部门相关改革政策,涉及财政支出政策和资金安排的事项,要及时和省财政厅沟通,提出资金需求及分年度安排建议,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重大支出政策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挂钩。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提前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四)推进信息公开。稳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公开,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期财政规划;条件暂不成熟的地区,应将财政规划在政府、部门等内部先行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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