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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9
实施时间: 2015-7-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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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主题主线,紧扣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以提升节能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目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和创新机制,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节能标准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节能标准化工作成效,有效支撑我省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和完善江西省节能标准体系,协调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坚持准入倒逼。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方向舵”和“红绿灯”的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节能标准研制同步机制,实现创新与节能标准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技研发、节能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坚持齐抓共管。加强政府组织统筹,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作为和社会广泛参与,完善试点示范推广、法制监督和服务保障机制,形成导向明确、架构科学、运转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使我省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实施与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产业政策、技术研发与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基本满足江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江西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大幅提升。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推动制定节能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节能标准协同推进、协调配套,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为补充的,覆盖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制修订江西省节能地方标准30项以上。
  --标准实施不断推广。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建成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20个以上。
  --标准基础不断加强。搭建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省级节能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组建江西省节能领域标准化专家人才库。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运行机制,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及时披露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提高透明度。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控,促进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创新标准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有效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技术基础。在我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子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组织对节能领域标准化人才进行征集遴选,并纳入江西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由省级标准化技术机构牵头,整合省内技术机构、学会、协会、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专业人才队伍,组建我省节能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发挥节能标准化技术机构在标准化活动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标准体系。推动各类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节能标准制订,提升“江西标准”主导权和话语权。围绕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农业等领域加快我省节能地方标准研制,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节能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试点示范。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等试点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建设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抓好节能相关标准的贯彻应用。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技术标准的稳步推广,从而推动节能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达到节能增效的目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标准水平提升。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共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合作以及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平台,加强与国际、国内发达地区及区域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加强对国内外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和节能合格评定程序的跟踪研究机制的建立,及时掌握国内外节能标准动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龙头企业参与对国内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节能标准研制,着力提升我省节能标准水平。(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门槛和底线作用。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稀土等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各设区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节能标准实施的事中、事后跟踪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配合,要充分发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主体作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政府统筹组织、部门分工协作、主体有效作为、社会广泛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狠抓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设区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修订完善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节能标准化工作投入,明确对主导或参与节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国家及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节能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以及承担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等予以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设立节能技术标准化重点研发项目,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支持节能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加强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争取创建一批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十五)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国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用能单位、能源消耗企业等相关人员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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