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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4]4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8
法规类型: 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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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紧紧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力争到2020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80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达到100家,年度直接融资规模突破1000亿元,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的比重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形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地方要素交易市场等功能完备、协调发展、创新开放、规范有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挂牌
  (一)要立足区域产业发展特色,注重发挥农业、旅游、文化、矿产等资源优势,加大对相关产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全面深化与沪、深交易所的合作,继续落实与香港交易所战略合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引入银行、证券、风险投资等共同参与,建立市场化筛选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的工作机制。(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旅发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号)各项扶持政策。企业首发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80%投向省内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三)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国有资本证券化进程,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重组步伐,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支持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吸收合并、股东收购等方式恢复持续经营和再融资能力,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隐患。(江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发行各类债券,鼓励优质大中型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私募债以及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私募融资凭证。大力提升城镇基础设施、信贷资产、旅游资产证券化率,盘活存量资产。(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足用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政策,重点支持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建设等项目。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企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七)推动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号)。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战略合作,在挂牌企业资源培育、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挂牌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信息交流共享及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直接融资、并购重组、规范治理、价值发现等重要功能,共同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借鉴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建设经验,通过“管理输入、资本输入、人才输入”方式,按照机构独立、联体运作的模式,加快江西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步伐,逐步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打造成为具有江西特色、在中部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及相关综合金融服务市场。大力培育挂牌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创新交易品种,逐步推出股权、债权及其他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者与江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合作,支持省内银行、证券、信托、主要担保机构为江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信用及融资服务提供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工商登记服务,支持江西股权交易中心为省内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业务。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挂牌及融资费用专项补贴和劣后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市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全省要素交易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各类要素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立足服务实体经济,聚焦特色和优势产业,促进各类要素与资本融合,稳妥有序推进稀有金属、陶瓷、文化艺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节能量、林权、再生资源、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十)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先导基金、种子基金、夹层基金和国有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大力吸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等参与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信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利用期货市场
  (十二)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的基本功能,加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化与国内期货交易所的合作,积极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普及,提升我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省外期货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鹰潭铜期货交割库,推动设立抚州鸡蛋期货交割库,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稻谷期货交割库,推动钨、脐橙、蜜桔等特色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十三)支持国盛证券、中航证券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控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成功上市。支持瑞奇期货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大力引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赣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培育证券投资基金,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按规定在赣出资设立法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银行金融机构组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引进培育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咨询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构建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司法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及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制定和完善全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财税扶持、工商管理、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全省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服务环境。发改、国资、司法、税务、环保、商务、海关、工商、国土资源、质监、人社等部门要全面建立企业境内外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绿色通道”制度,尽快完善和出台实施细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策指导,对于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坚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着力营造良好环境。 (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坚持资本市场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每年初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及直接融资重点企业联系帮扶计划,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季度、年度通报。(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工作机制,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辖区范围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风险防控和处置等职责;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各类金融要素市场的监管部门,要拟订相关监管办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单位,要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各类要素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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