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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5]5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17
实施时间: 2015-9-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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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财政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之基,保障之源,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支出进度偏慢,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尤为紧迫。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收支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管,挖掘收入潜力
  (一)深入挖掘税收潜力。各市(地)、县要针对我省税负总体偏低的实际,深入研究本地区税收负担情况,计算税收与地区生产总值配比关系,对照平均税负,查找税负明显偏低行业,分析原因,找出税收潜力所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针对不同税种,找准征收关键环节,研究有效征管手段,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要挖掘主体税种潜力。在增值税挖潜上,要完善工业和批发零售业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高风险企业开展评估和检查。在营业税挖潜上,要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协同管理,抓好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应用,强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相关信息比对,重点抓好零申报和逾期未申报户的管理;要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健全营运车辆信息传递制度,落实运输大户监控措施,强化外籍营运车辆税收管理;要研究住宿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税收与相关行业关联性,分析二者是否出现背离,堵塞征管漏洞;要关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征税入库,防止“跑冒滴漏”。
  二是要关注地方税主体税种。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落实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政策,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信息,核实核准税基,对比应税面积与实际征税面积差异,重点关注开发区企业纳税情况。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在认真分析税负水平、调整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基础上,核定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提升清算质量。要加强资源税管理,重点了解原油、天然气、煤炭的销售收入以及铁、钼、铜、砂石及水等其他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适用税率情况,通过与实际征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征管。
  三是要加强附加收入征管。深入研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与正税的配比关系,对二者间不同步要查明原因,精准加强征管,严禁收“探头税”和缓税等不规范行为,使正税附税二者保持同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是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支持部分小微企业发展,促进重点群体、残疾人创业就业、支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简化税收减免税办事流程,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列入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定期统计各项减免税相关数据,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全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要进一步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加大征管力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该取消的取消,该减免的减免,该征缴的征缴确保按规定应缴尽缴。要深入挖掘资源性收入征收潜力,清理核实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石墨、砂石及水等矿产资源开采底数,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明确各矿种征收适用条件,做到所有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出让金征收政策,防止坐收坐支。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市地县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征收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做好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现金流和税收。要加强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对闲置资产要及时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对出租出让的资产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建立和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全面清理出租出借资产,对租金偏低、租期过长的,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法依规重新确定租期,按照市场价格重新核定租金并签订合同。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出让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出租出借出让资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做好事业单位公共资源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合一”项目筛查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将更多的公共资源配置到创造财富的生产部门,挖掘和释放发展潜力,创造更多财富。要加强矿权管理,公平公正出让矿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严格按照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矿权清理整顿力度,摸清家底,限制圈而不探、倒卖矿权等行为,清理确认后符合出让条件的要抓紧履行招拍挂程序。严格执行矿业权价款缴纳制度,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须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审批,并按照规定征收资金占用费。
  二、多措并举,加快支出进度
  (一)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各市地县要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加快项目启动实施,对特殊项目,边干边批,进一步提高效率。研究加快项目进度的办法措施,分析项目进度偏慢原因及时解决,清理不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速度。要建立项目督查制度,对水利、棚户区改造、铁路、机场等重大项目,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情况,加大对项目进度督导力度。完善项目进度责任制,将项目进度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如果出现项目进展缓慢问题,除对单位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无法执行或执行缓慢的项目,要及时将资金调整到其他急需支持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二)严控国库资金占用。各市地县要提高认识,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严禁无预算安排支出,超越财力办事,随意调度、转移、借用国库资金,挤占财政专项、财政支出挂账等问题。要加大清理财政暂付款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借款,积极组织借款清收,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核销。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严格总预算会计管理。
  (三)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一是大力盘活存量。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建立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二是统筹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三是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省级将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地)、县和省直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或公用经费,市(地)、县也应比照省级制定和完善对下管理机制。
  (四)精简资金审批环节。各市地县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减少财政资金审批环节和流程,形成“一次申报、一次审核、一次批准”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核,加强事后监督的要求,修改完善各类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事后监督能够满足需要的要将监督工作放在事后,以提高财政资金拨付下达速度,同时明晰责任分工,加强资金事后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五)改进资金拨付方式。各市地县要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引入先预拨后清算机制,根据资金入库特点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资金,完工清算,在预防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凡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农林病虫害防治、畜牧防疫、畜产品安全、产粮大县补贴、公路和铁路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其他项目支出,除按照规定必须继续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付业务外,预算单位可自行选择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拨款。
  (六)加快安排债券支出。各市(地)、县要根据省里确定的新增政府债券规模,尽快遴选项目,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各市(地)、县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库款垫付工作,凡2015年前8个月库款平均余额高出15个月均支出水平的,要抓紧提出库款垫付方案,及时做好库款垫付和资金回补国库手续,切实加快债券项目资金进度。
  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同时,各市(地)、县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将资金优先用于兑现调资等急需支出,确保全年收支平衡。
  三、履职尽责,确保取得实效
  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是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实现预算收支平衡,发挥财政支出逆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必然要求。各市(地)、县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进取创新,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防止“单打独斗。要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分解落实任务,做到事有人管,各负其责,强化问责,切实解决躲避责任、推诿拖沓、搪塞敷衍等问题。要加强监督,对预算执行工作进行全方位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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