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3]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19
实施时间: 2013-11-1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1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会展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备组织开展会展活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享受会展补助。主要包括:
  (一)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二)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第四条 微型企业申请会展补助流程:
  (一)申请。微型企业参展前先下载《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参展时据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于会展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微型企业注册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会展补助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盖企业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4份;
  3.展位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发票原件由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审核后退还微型企业);
  4.参展微型企业注册地至会展场所1人往返交通费票据原件1份,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5.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复印件1份(受邀参加会展活动的,还应提交邀请函原件);
  6.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县工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填写《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于每年10月底前联合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三)公示。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对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300个标准展位(每个展位不低于9平方米)以上、参展微型企业200户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微型企业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元/户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补助。会展公司应合理确定展位费标准,并对参展微型企业给予适当优惠。
  第六条 会展公司申请会展补助流程:
  (一)备案。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微型企业会展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前填报《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备案申报表》(附件3),并向举办会展活动所在地区县工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拟举办的微型企业会展活动方案1份,含会展活动的主题、规模、举办时间、地点、场地规划以及相关费用标准等事项;
  3.《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备案申报表》3份;
  4.其他相关资料。
  经区县工商部门对上述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现场检查。会展活动期间,会展公司应填写《参展微型企业花名册》(附件4),并及时向会展活动所在地区县工商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会展活动所在地区县工商部门应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参展微型企业的真实性,并在《参展微型企业花名册》上签字确认。
  (三)申请。会展公司于会展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5)及相关申请材料,经会展活动举办地区县工商部门审核后,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申请会展活动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会展补助书面申请1份;
  2.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备案申报表》1份;
  4.由区县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参展微型企业花名册》1份;
  5.《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
  6.会展活动全景照片1张;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会展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五)拨付。市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会展公司账户。
  第七条 参展微型企业、会展公司应自觉接受工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填报申请会展补助资金的相关事项,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纳入联合征信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享受会展补助及其他扶持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附件:
1.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2.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3.微型企业会展活动备案申报表.doc    
4.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5.参展微型企业花名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 2010/10/2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 黔府办函[2018] 2018/4/9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渝工商发[2011] 2011/5/2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 黔国税发[2012] 2012/7/1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 渝工商发[2013] 2013/6/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 渝财金[2012]22 2012/7/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 渝工商发[2013] 2013/4/9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 2013/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