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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0-21
实施时间: 2014-10-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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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商标战略实施,推动商标发展从量到质的转变,更加科学、高效发挥商标奖励资金政府引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办发[2010]356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流程。为提高商标发展质量,突出获奖商标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继续实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申报备案推荐制度。即,需申请商标奖励资金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前,应当经区县工商部门初审后报市工商局审查,由市工商局会商市财政局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相关推荐函。未经市工商局审查推荐的,不得享受市政府奖励资金。
  二、关于奖励原则。一是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二是对同一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如已享受地理标志注册奖励的商标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按相关标准补齐差额奖金。
  三、关于奖励标准。根据相关产业特点及商标发展投入情况,将原驰名商标奖励标准从100万元细化为工业制造业类奖励100万元,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奖励80万,其他行业奖励60万元。地理标志仍保持原来的30万元不变。
  四、关于资金用途。商标奖励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培育、保护以及运用等,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前备案推荐认定、注册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奖励,仍按照《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办发[2010]3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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