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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5]1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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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局2015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第281号令”),完善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注册登记,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一)加强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审查。
  设立营利性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严格按照第281号令及《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程序和范围,书面征求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并根据其反馈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设立除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类以外的其他营利性艺术、卫生、体育、科技等特殊专业类培训机构,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没有规定的,按普通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按其实际从事的项目核定。
  (二)加强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查。
  第281号令禁止市场主体以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为防止社会公众误认,教育咨询(包括教育管理,下同)、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定用语应当具体、清晰、不易产生歧义,其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等字样。
  在受理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申请后,登记部门应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培训机构监管部门(或辖区工商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除对登记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外,还应关注其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设备设施、宣传资料等事项,对申请人有开展培训业务迹象的,应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其通过正当程序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核查人员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登记部门根据核查人员反馈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理顺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管辖。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07〕34号),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早教班(中心)等学前教育机构不纳入工商登记的范畴。此类机构在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培训市场秩序
  (一)加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经依法审批、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重点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加强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督促民办培训机构做好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并依法进行抽查;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2.加强招生培训广告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民办培训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学校”、“学院”字样,以及虚构获奖、认证或学生成绩提升情况等虚假宣传行为。
  3.加强培训服务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培训机构的合同违法行为。
  4.加强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将工商部门查处民办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民办培训机构违反第281号令的相关规定,超期收费的,及时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整改过渡期内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尚未取得合法办学资格、无照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缔;如有特殊原因不宜立即取缔的,必须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台账。以工商所为单位,建立本辖区需整改的民办培训机构台账,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教师及学生人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整改目标、整改时限等事项,各局再汇总建立本区县需整改的培训机构总台账,并根据整改进展情况对台账进行动态调整。
  2.落实责任。每户培训机构确定一名工商所领导和一名监管干部为责任人,负责对口联系、督促整改、突发事件处置等事宜。
  3.重点监控。在整改期间,专管干部至少每半个月到培训机构实地走访一次,重点检查其整改进展、运行情况、收费情况,确保问题早发现、早纠正。
  4.清理“销号”.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处置工作,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逐一进行“销号”.
  (三)加强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
  对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其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业回访。属地工商所应当在此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实地回访,核实其业务活动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对此类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培训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2.日常检查。在此类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属地工商所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监管任务,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引导未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
  3.重点抽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强化对其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等公示内容的核查。
  (四)加大民办教育培训领域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对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密切关注相关的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一经发现,迅速实施查处取缔。对经营场所提供者等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的组织或个人,也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做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非正常终止办学的后续处置工作。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内部管理纠纷等原因,在未完成已缴费课时培训前终止办学的,辖区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积极配合教育或人力社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民办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各局要在认真履行第281号令所赋予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民办培训市场实际状况和地方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防范社会风险的有效办法,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年报公示、抽查监管、网格分类监管、信用约束等手段,促进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规范经营、公平竞争。要积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认真履职尽责。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合法办学资格,规范有序地开展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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