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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4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9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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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2014年8月)
  为做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审计对象
  全省8个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附后)。
  三、审计重点
  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审计以下方面:
  (一)总体情况。包括: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任务分解、工作进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况;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承接并制定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情况,以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州)、县后的推进情况;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路线图和执行进度,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时间要求,财政和信贷等资金保障是否到位,各类资金是否及时投入使用,简政放权等相关改革措施是否落地。各项政策措施是否充分发挥作用,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政、金融、产业、外贸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包括:针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跟踪审计出的问题,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方式
  跟踪审计由省审计厅具体组织,采取部门和单位自查与审计机关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工作 可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发明电[2014]1号文件精神开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4]35号)附件1责任分工逐项落实。重点抽查审计采取同级审的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跟踪审计从2014年9月开始,自查和重点抽查审计2014年9月底前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0月10日前上报审计和自查情况。省审计厅重点抽查审计从9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并将审计跟踪情况上报审计署和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对国务院有关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是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任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审计机关的经常性审计任务。对这项审计,各地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统筹谋划,抓好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资料。
  (二)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过程中,要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措施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征、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紧密结合,抓住政策措施落实的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内容等。
  (三)强化整改落实。本次审计在讲成效的同时,重点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落实,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明确责任主体。政策措施落实主体既包括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包括市(州)、县、乡政府,许多政策措施需要省直部门和地方联动。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着力揭示不作为、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五)运用多种方式。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审查相关资料、数据等,也要深入地方、部门、企业和项目,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六)严格文明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坚持文明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附件:
  1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2 省直相关部门及单位名单
  附件1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6号)确定的19个方面、63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政策依据如下: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了解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完全下放,有无“明放暗不放”的情况。核查地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审批办法。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核查部门和地方是否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取消,对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分情况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意见。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核查部门和地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予以纠正。
  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检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是了解部门和地方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开,以及是否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了解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地方政府,是否制定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并分解任务,核查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不到位、打折扣的现象。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2014年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落实、开工数量、基本建成数量、完成投资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入是否到位,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否按规定的对象分配入住,有无因资金不到位、土地未落实等原因导致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及时开工或建设进度滞后,或因分配不科学造成一方面已建成的保障房闲置,另一方面棚户区和收入较低人群的住房情况未得到改善的情况。
  三、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了解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青藏铁路公司等部门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尤其是要关注青藏铁路公司组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报批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批完成情况,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二是了解财政、发展改革、青藏铁路公司、国土资源等部门是否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是否落实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是否采取措施推进铁路企业改革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
  三是掌握地方参与投资的铁路项目进展情况,调查地方政府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任务落实情况。
  四是延伸铁路建设项目,与相关人员座谈,检查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铁路建设项目进度滞后的情况要分清各方的责任。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了解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是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是否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国土资源等部门是否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核查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是否符合要求,相关专项规划执行情况是否到位,重点检查规划的调整以及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是抽查在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列出在建项目竣工时间表,做到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到位。检查新项目开工情况和后续项目储备情况,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是否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是否建立健全。了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建设缓慢、建而未用的情况。
  四是了解部门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是否同等对待。检查基本明确投资者和已开工建设项目,是否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和建设营运进程,项目是否形成示范效应。
  五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了解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情况,是否稳步推进并加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等。
  五、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地方政府是否抓好节能产品惠民政策、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与环境治理相关的财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市场化融资模式是否取得进展。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核查地方是否推进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是否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推进相关设施改造,重点关注2013年以来引进和实施的重大项目是否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调查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包括推广高效锅炉、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是否取得明显进展。
  六、加快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掌握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老龄办等部门是否制定有关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健康保险等产业发展的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了解卫生计生、保险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等主要任务的推进情况,核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落实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措施。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了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地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是否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检查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等工作任务是否得到有力推进,重点了解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上述改革是否存在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七、促进信息消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了解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地方在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产品和服务创新、市场准入门槛设立等方面制定配套措施、取消行业壁垒等情况,调查智能终端产品发展情况、第四代移动通信(4G)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三网融合进展情况。了解财政、税务等部门是否按要求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等。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核查地方是否将宽带发展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宽带网络设施与城市其他通信管线、居住区、公共建筑等是否协调。
  三是调查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是否采取措施培育信息消费需求,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基础环境,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调查财政、文化、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的财税、金融和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在地方的实施情况。
  二是了解部门和地方在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促进制造业、数字内容产业、人居环境、旅游、特色农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任务进展情况,增强创新动力、强化人才培养、壮大市场主体、培育市场需求、引导集约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等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是检查地方和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加强统计核算和分析等组织实施要求的落实情况。
  九、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地方是否按国务院目录办理政府核准事项,有无超范围核准的问题,是否采取进一步缩小核准和备案项目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是了解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企业投资核准办法、外商投资核准备案办法情况,是否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办理核准,是否严格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有无随意设置前置性条件、提高企业投资准入门槛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将备案项目调整为核准项目影响企业自主投资权,将应核准项目调整为备案项目为企业大开“绿灯”,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核查地方是否存在将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通过拆分、隐瞒等方式越权办理、规避监管等情况。
  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核查地方对已确定的80个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的基础设施等领域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加快对已开工和基本明确投资者项目的建设营运进程、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以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是否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具备条件的是否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是否存在社会资本未按期投入、项目未按期开工或示范效应不强的情况。
  四是召开相关企业负责人座谈会,重点听取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后,地方政府在企业经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频繁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核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是否出台定向降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支持“三农”、小微企业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降低准备金率,是否制定和落实相关措施。了解人民银行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完善存贷比管理办法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是调查中央和地方金融机构扩大支小再贷款规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落实情况;了解地方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进展情况。核查地方是否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并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等信息资源,是否建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是否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是否以省为单位建立再担保公司,以及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地方政府是否采取措施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办理业务,是否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是否建立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制度。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了解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落实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等10项措施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深层次原因。
  十一、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了解商务、海关、财政等部门和地方在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贸环境、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是否制定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了解商务、海关、财政等部门和地方是否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以及实施免收2014年度出口商品法检、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核查地方及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了解地方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情况;检查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情况,财政等部门是否采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十二、以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等文件,了解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和地方推进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增强重点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提高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强化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推进创新主体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是走访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调查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三、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70号),了解财政、农牧、发展改革等部门,是否采取措施整合涉农专项资金以及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是否拨付到位。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11号),了解农牧、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和地方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情况,“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进展情况,有无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核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关注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了解商业育种体系和现代种业发展情况,检查财政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十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4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了解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2014年、2015年拟开工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情况;中央财政投资重点支持的引水调水、骨干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投资下达及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十三五”期间拟开工重大水利工程前期论证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农村饮水安全“十二五”规划》,了解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地方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以及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检查农村饮水安全终端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等情况,抽查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核查工程实施进度是否缓慢。
  三是调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地方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加强终端配套服务设施情况;检查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地方是否将节水纳入地方考核指标体系。
  十五、实行精准扶贫、2014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人以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了解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采取措施改进扶贫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出台精准扶贫相关政策,以及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等情况;了解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情况。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2014年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和进展情况。了解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我省落实情况,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定点扶贫县的扶贫情况,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情况。检查贫困村、贫困户建档制度以及贫困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建设是否到位。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掌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规划情况,以及分解任务并督促地方落实的情况;核查地方对上述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进展缓慢、虚假淘汰等问题。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调查地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重点是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促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在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了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水利等部门和地方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情况,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土壤修复工程、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十七、扩大“营改增”试点、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了解财政、税务等部门扩大“营改增”试点情况;检查地方“营改增”试点情况以及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调查地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地方对小微企业是否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检查财政等部门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重点关注无依据向企业收费的情况。
  十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调查地方2014届高校毕业生规模和就业创业总体情况;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了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拓宽就业领域、开发就业岗位等。
  十九、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
  一是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核查由民政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机制等建立情况。
  二是检查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了解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是否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以奖代补”办法措施的推进情况。
  三是了解民政等部门和地方对一门受理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衔接情况,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情况。
  附件2
  省直相关部门及单位名单

序号 单  位 序号 单  位
1 省发展改革委 23 省工商局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4 省质监局
3 省教育厅 25 省体育局
4 省科技厅 26 省旅游局
5 省公安厅 27 省扶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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