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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8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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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贯彻落实,现就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对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疏堵结合、“开明渠、堵暗道”的改革思路,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快形成“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利用政府债务,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机制
  省政府成立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指导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解决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省本级新增债务规模和分地区新增债务限额,审议年度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建议;建立健全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债务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政府存量债务债券置换方案,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在国务院核定的分地区限额和发行限额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本级新增债务规模和分地区新增债务限额,提出全省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将政府债务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公开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研究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和政府性债务考核;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组织协调机构,统筹领导和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三、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
  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推进,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会同省财政厅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进行甄别筛选,推广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负责全面锁定政府存量债务在建项目,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对全省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坚决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对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实施监管,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各债务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债务项目审核,对执行债务计划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为确保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相应建立具体工作任务台账,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见附件2)。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程序要求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牵头抓好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建立债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本级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加强与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及时跟进政策,掌握动态,争取国家支持。
  (二)强化工作联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工作主动性,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任务时限推进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落实主管责任。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各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报送债务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所需数据资料,真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任务台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程丽华 副省长
  副组长:党明德 省财政厅厅长
  晁海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沈传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 磊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竺向东 省审计厅副厅长
  魏贵贤 省金融办副主任
  石海城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高家宁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党明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修正: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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