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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4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3-16
失效时间: 2017-3-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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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转变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安排权和项目审批权(以下简称“两权”)下放工作,确保切块支农资金“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下达层级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分配到市(州)的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费切块到市(州),由市(州)分配下达到县级;其余财政支农资金由省级直接切块下达到县级。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切块下达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
  第二条 资金范围本办法涉及下放安排权的支农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少数民族发展等支农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期间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追加的支农专项资金。每年实施切块的具体项目资金类别由省政府确定,在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盘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并下达到县。
  第二章 任务及资金下达
  第三条 重点工作任务省级涉农部门根据上年度支农存量资金额度,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报省政府后在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盘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并下达到县。
  第四条 资金额度切块到县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涉农部门按规定方式分配确定报省政府后,在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盘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并下达到县。
  第五条 资金预算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预算指标来源和资金调度情况,分批次下达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首批预算指标在资金额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年度预算执行期间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追加的支农专项资金,由省级涉农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
  第三章 县级方案编报与执行
  第六条 编制原则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县级政府必须将省切块下达的支农资金、市(州)级明确补助到县的支农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计划安排用于支农的对口援助资金、计划安排用于支农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含政府性外债)和可用于支农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一并全额纳入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统筹安排使用。
  (二)应保尽保、不留缺口。县级方案编制中必须保证政策性惠农补贴及省上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县级支农领域的刚性项目和农牧业灾害应急防控等方面资金安排,不得预留资金缺口或将缺口甩给上级政府。省下达的支农资金可按产业或项目拼盘方式整合统筹使用,但不得在项级科目之间和管理部门之间相互调整。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资金安排要结合县域农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惠农补贴和补助型项目的补贴补助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对生产经营性项目采取担保、贴息、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推进支农资金由直接投入为主向间接扶持转变。列入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的支出项目要尽力做到方向精准、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内容细化。
  第七条 方案内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主要包括方案名称、编制思路或原则,资金总规模及构成,分类项目资金规模及构成,具体项目名称、任务量、重点内容或目标效益、资金额度及构成、责任单位、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并附项目安排、资金构成等相关表格。
  第八条 报批程序
  (一)方案上报。县级年度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要在省下达支农资金额度后的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以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上报市(州)政府审核。
  (二)方案审核。市(州)政府组织本级财政及相关涉农部门,对县级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将各类政府性支农资金全部纳入方案,支出安排是否做到应保尽保、不留缺口,是否符合规定的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是否做到“方向精准、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内容细化”,是否有擅自调整规定的补贴、补助标准问题等。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县级政府进行调整。
  (三)方案批复。审核通过的方案由市(州)政府下达批复意见。市(州)要在县级方案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相关涉农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方案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财政和农口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涉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安排、使用和支农项目选项、批复、实施等各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二)市(州)政府批复的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由县级政府下达给县级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组织执行。领导小组要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方案内容全面落实。
  (三)方案下达后,县级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开展支农项目的选项、评审、批复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选项与报批
  第十条 项目库建设县级相关涉农部门要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重点工作,超前谋划支农项目,认真做好支农项目库的建设,及时补充、更新、调整项目库,确保项目支农资金支持需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县级涉农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管理关系和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确定的项目类别,组织乡镇、单位、经营主体采取竞争入围等方式筛选申报项目。初选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初选确定的项目,县级相关涉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技术支撑、资金使用范围、效益分析、市场分析、项目运行机制和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县级相关涉农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由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项目实施乡镇干部、村民代表列席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县级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县级相关涉农部门在项目区(乡、村)张榜公示,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项目效益、项目法人、投诉电话等,公示期7日。相关部门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对多数群众持反对意见的项目重新选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通过公示后的项目由县级相关涉农部门依据专家评审及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及时下达项目批复。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须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报备县级涉农部门在项目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州)相关涉农部门报备,主要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市(州)涉农部门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级相关涉农部门报送备案表,备案表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投资、资金构成、主要建设内容、效益指标、批复文号等内容。省和市(州)涉农部门依据备案资料开展对县级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支农资金整合、安排、使用,项目选项、审批、实施负总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与监管
  (一)项目实施。项目批复下达后按规定程序和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支出、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发挥效益。
  (二)项目监管。县级涉农部门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州)涉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县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支农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级涉农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工作督查。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县级财政部门对切块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县级审计部门对支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州)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省财政厅对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对重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考评与奖补
  第二十条 制定考评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涉农部门根据各类支农资金的特点,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分类制定出台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考评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分类对绩效考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对县级考评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复评、省级考评的程序,评定考评等次。对市(州)考评根据其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所属县的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评定考评等次。考评工作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将分类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支农资金主要因素,按考评等次对市(州)和县(市、区、行委)给予不同额度的支农资金奖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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