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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4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6
实施时间: 2015-3-6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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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统计数据是对经济社会活动结果的客观反映,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的报送、使用和管理,切实解决统计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统计信息陈旧、失真,以及“信息垄断”,共享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数据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全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并严格按照省统计局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在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前,应主动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坚决杜绝数据报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要严格执行数据报审程序,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的统计数据不得报送,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要加强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
  省统计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依法进行统一管理,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各项统计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逐步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信息完整、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省级综合统计数据库,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省统计局要加强与各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制度,以便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同时,要督促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基本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限、质量要求及责任。省统计局对报送备案有异议的统计数据有审议、纠正的职责和权利。
  三、要依法规范使用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公布。除此之外,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公布。其中,与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同省统计局协商后再行公布,并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公开使用统计数据一律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提供。尚未公开公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公布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数据,擅自修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以及不按上述要求报送、使用和管理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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