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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6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7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2020-5-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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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打好新时期扶贫攻坚战,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战略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力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精准扶贫的原则,健全组织动员机制,积极搭建社会各界参与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尊重帮扶双方意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定点扶贫工作。各级定点扶贫单位要按照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一轮党政军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青贫组[2013]4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形式,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帮助调整农牧业结构,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扩大转移就业,多渠道引进项目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民生等社会事业。定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各重点县要按照“摸清底数、衔接规划,细化措施、求实求效,拓展思路、创新方式”的工作思路,主动加强汇报衔接,健全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沟通机制、定期会商机制,促进定点扶贫取得实效。
  (二)强化干部驻村联户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局《关于青海省扶贫开发干部驻村及联户工作实施方案》(青组字[2014]143号)要求,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作用,配合地方政府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精准对接,认真履职。派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干部驻村工作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驻村干部帮扶工作。主动加强与派驻县(市、区)和帮扶村的沟通联系,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帮扶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派驻县(市、区)和帮扶村解决实际问题。
  (三)深化和拓展辽青扶贫协作。强化辽青帮扶协调联系机制,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协作、社会帮扶、人才交流、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文化、教育、卫生、农牧、交通、环保、生态、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的协作。充分发挥辽宁省职教优势,通过合作办学、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继续加强辽宁省13个市1个企业对口帮扶西宁、海东市9个县的帮扶机制,各受援县(区)要主动加强与对口帮扶市(县)、企业的衔接沟通,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东部发达省市、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企业的沟通协调,加大项目规划、资金投入、干部培训的落实力度。推动各级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双向挂职交流,引导人才向我省贫困地区流动。
  (四)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进一步落实省扶贫开发局、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共同推进全省民营企业参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青工商联通[2014]14号),积极动员、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鼓励民营资本与贫困地区产业扶贫、专项扶贫资金相结合,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社会团体、基金会、协会等组织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公益消费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展丰富多样的体验走访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
  (六)鼓励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开发[2009]2号)要求,鼓励驻青部队按照“就地就近、有所作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积极参与党政军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新村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帮助农村发展文化事业,丰富农牧民业余文化生活。对农牧区“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中的贫困户,给予重点帮助。动员和组织部队继续开展助学兴教活动。组织部队医院继续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县、乡医院。
  (七)开展扶贫志愿行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等扶贫活动。认真组织开展“青春创业扶贫行动”,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八)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光彩事业”、“希望工程”、“母亲水窖”、“幸福工程”、“母亲健康快车”、“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爱心包裹”、“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
  (九)构建信息服务平台。以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结合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会扶贫项目规划,为社会扶贫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推进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
  (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产业园、规模养殖、设施农业、有机畜牧业、经济林果、光伏能源等扶贫项目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需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在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上给予倾斜和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产业扶贫项目开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和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产业扶贫开发项目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日常工作。发改、财政、国土、农牧、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挂职扶贫干部、驻村帮扶干部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
  (三)创新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社会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组织管理,增强社会扶贫工作生机与活力。完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推动社会扶贫实施第三方评估监测。参与社会扶贫工作单位要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实行社会扶贫工作与单位优秀中青年干部下派锻炼相结合的制度。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要在坚持已有扶贫项目、品牌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开发,创新拓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及民营企业要通过合作、合资、参股的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产品加工。认真组织开展“10·17”扶贫日活动,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奉献爱心搭建组织动员平台,并以此为契机,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积极开展“百企联百村”活动。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指导,各帮扶单位要把扶贫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实化帮扶举措。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赴帮扶村开展1次调研,并现场解决相关问题。省直各帮扶单位要及时制定每年帮扶计划,认真总结社会扶贫工作。各市(州)、县(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发展要求的社会扶贫工作方案,加强和参与扶贫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本地区社会扶贫工作。
  (五)建立激励体系。对积极参与社会扶贫、成效显著的各类主体进行表彰,让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等激励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开发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提高农牧区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使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加强宣传引导。把扶贫纳入基本省情教育范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系列宣传活动。要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聘请扶贫宣传大使、评选最美扶贫人物、评选“焦裕禄式”扶贫干部、推出扶贫公益广告等系列活动,激发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热情和潜力,努力营造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浓厚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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