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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7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5
实施时间: 2015-4-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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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5日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开放、稳定、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此次改革的目标是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制为重点,通过清理、确认、修法、公布、立法、建网六个方面的工作步骤,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
  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国家层面安排的主要工作:一是2014年底完成前置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清理工作,公布取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2015年1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二是2015年6月底基本完成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即对清理确认后确需保留和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在国家层面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研究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三是2015年6月底前试运行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5年底前试运行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新机制,同时构建起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安排
  根据省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与国家基本同步进行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年内要确保完成我省各项清理、确认、修法、建网等重点工作。
  (一)清理工作
  1]关于国家层面清理确认衔接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国家层面的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确认情况。按照国家明确的清理确认意见,提出我省实施意见,2015年6月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2]关于省内前置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清理工作。
  清理原则: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前置;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抓紧清理本地区、本系统省级前置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包括名称,设定依据,取消、调整或改为后置等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附件2),并于2014年4月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3]关于省内自行制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涉及的地方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开展摸底清理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3、附件4),并于2015年4月底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确认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根据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2015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修法工作
  1]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地区及省级相关部门配合,2016年8月底前完成省内地方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方案及建议,按程序报批。
  2]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务院已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5年4月份研究制定《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四)建网工作
  1]开展省、市(州)、县(区)三级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调研摸底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2]加快省级层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确保2015年底与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通,实现网上并联办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3]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省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实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4]各地区要按照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加快市(州)、县(区)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2016年6月底前实现与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通,形成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重点改革任务,一把手亲自组织安排,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统筹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健全信息系统,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对明确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跟踪和指导,防止在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将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纳入责任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心不强、执行力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四)提升服务,营造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与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各类主体的投资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清理目录
  3]地方性法规中“自行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清理目录
  4]规范性文件中“自行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清理目录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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