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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9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5-29
失效时间: 2020-5-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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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抓住当前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的机遇,全面深化建筑业行业改革,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增强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巩固和增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以上。到2020年底,新增房建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家、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企业2家,培育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50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10亿元以上的企业5家,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勘察设计企业2家,使我省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显著提高。
  二、深化建筑业行业改革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建立高效、便捷、公正的电子化审批平台,逐步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和动态化。强化个人执业资格责任,加强企业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探索资质、资格管理向信用管理的转变。
  (四)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取消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简化外省进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其它进青企业可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清除各地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各类准入障碍,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五)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场所,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其招标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包,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程,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
  (六)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工作力度,增强质量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建筑施工远程数字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七)完善工程造价体系。在国家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和定额体系框架下,不断完善计价依据,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根据建筑市场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提高计价依据的有效性和引导性。
  (八)探索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推行工程款支付、合同履约双向担保方式,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银行保函的,各有关企业、部门不得拒收。探索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培育企业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工程事故的意识。
  (九)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形成设计、采购、施工等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十)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引导建筑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剥离、主辅分离等方式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鼓励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建筑业“营改增”为契机,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通过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增加企业效益。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一)培育壮大优势企业。继续开展建筑业“优势企业”评选,获得“优势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列入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时可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对信用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建筑业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联合组建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
  (十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公司和劳务公司,支持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务基地。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走“专、特、精”道路,扶持优秀民间工匠队伍申办古建筑等特色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可享受本省有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高海拔地区建设项目招标时可实行高海拔施工业绩加分政策。
  (十三)大力发展工程中介服务企业。鼓励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合作互补,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拓宽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企业以代建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引导建设各方按照自身工程建设需求采购市场中介服务。
  (十四)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树立设计企业创新意识,提倡精品设计。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查。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激情。支持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与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加强交流合作。
  (十五)推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争创“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江河源杯”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约定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3%、1.5%和1%给予奖励。对争创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金奖和银奖或全省优秀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可以约定按勘察设计费的10%、7%、5%、3%、2%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标评标和设计方案评选中给予加分。
  四、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十六)增强建筑业技术能力。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积极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法,支持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加快企业标准编制。支持企业以绿色、节能、环保为重点,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推广应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产业链,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建筑生产能力和施工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向发展。
  (十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以节能环保减排为导向,实行设计、施工等过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应尽责任,推广绿色建材、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应用,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施工过程噪声、水、扬尘污染,降低建筑物建造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研究制定我省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地,积极争创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十九)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筑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措施,稳定人才队伍。适当放宽执业注册人员报考条件,取得建造师等资格的注册人员可相应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关键管理岗位和技术工种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十)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违法违规审批或边施工边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努力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工程监理水平。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作为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审查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动态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不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人员,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招投标、限制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动态记录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曝光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发挥信用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十五)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二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涉及建筑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进一步清理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缔,有法定依据的不得随意提高收取比例,并应与企业诚信评价挂钩,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实行浮动费率。
  (二十七)维护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备案审查和履约监管。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快项目结算和审查审计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方、承包方及项目负责人,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信息系统平台并进行公布。
  本意见自2015年5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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