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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银监局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5]13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7-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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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银监局《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指导意见
  青海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工作部署,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特别是让农区、牧区、小微企业及特殊人群等薄弱领域和环节获得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打通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依托和发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强化现代信息科技支撑,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力争用3到5年时间使全省所有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得到加强,使难以享受传统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适当的方式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基础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结合青海省经济社会和城乡发展特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从各地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域差异和服务需求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措施。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服务方式创新,做到服水土、接地气、广受益。
  (二)政策引导,差别监管。
  监管机构应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普惠金融实现市场主导、监管引领、科学发展。审慎权衡业务风险与社会效益,适度放宽普惠金融机构和业务监管容忍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监管,有效维护金融稳定。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发挥整体合力。
  (三)创新服务,提高效率。
  提倡多样性,体现差异性,按照基础性服务注重责任、竞争性服务注重效率的思路,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通过流程优化、加大科技运用等手段,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效率。
  (四)防范风险,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机构要有责任担当,坚持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和防控金融风险,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持续发展。
  三、实施“农牧普惠工程”,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
  (一)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能力。
  深化机构改革。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流程信贷工作;国有大型银行要恢复和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县域分支机构;股份制银行要逐步向州县延伸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二类支行改革,在县域积极发展资产业务,加大资金回流县域力度。地方法人机构要逐步实现“三个全覆盖”目标,即从2015年中开始利用3-5年时间,实现每个州都有城商行机构、每个县都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电话银行,以此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大力发展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及省外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青海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3-5年内设立5家以上村镇银行。同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
  (二)结合产业特点,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对家庭农场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同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额度,适当延长本息偿付周期,切实降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农牧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确保每年“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高于上年。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推广农村牧区小额信贷。
  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青海农村牧区产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村牧区差异化资金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如“枸杞贷”、“虫草贷”“羚动时贷”等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同时,要深入研究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担保方式,破解抵押担保难题,满足农牧民资金需求。
  加强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延伸网点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普惠度,最终实现全省各级行政区域金融服务全覆盖。一是扩大服务半径。依托现有网点,采取流动金融服务车等形式到周边行政村开展巡回流动服务,使乡镇网点服务有效覆盖到周边行政村。二是设立简易网点。按照“业务简易、组织简化、成本可控”原则,在行政村内设立简易便民服务网点,灵活安排和设定营业时间。在明确监管规则、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商店、药店、邮局、超市等办理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查询等基础金融业务;三是布设多种电子机具。依托行政村基层党组织所在地、特约商户、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
  探索有效抵质押方式。充分利用“惠农”、“支小”政策,加大信用结构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牧场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塘库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等有利于盘活三农资产的抵质押方式,拓展抵质押范围。
  扩大小额信贷覆盖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适度提高授信额度,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切实优化贷款流程,推行农户贷款“一站式”、农业产业贷款“链条式”等服务模式,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继续实施减费让利,做好扶贫帮困,通过实行信贷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
  (四)依托基层党支部,探索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联动的贷款模式。探索将基层党组织的信息、组织和行政资源优势,与基层银行机构的资金、技术和风控管理优势对接,实现双基联动,互惠共赢,真正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在行政村建立村级(社区)信贷工作室,实行“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银行机构干部双向交流。其中,银行选派优秀信贷人员到“基层党组织”挂职,发挥信贷宣传员、推销员和服务员的作用;“基层党组织”选派优秀村干部到基层银行挂职担任监督员,监督信贷员的服务作风、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并随时通报重大信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双基联动”模式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组织机构健全的农业区选择行政村进行试点,其中邮储银行选择4个,农业银行选择4个,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选择5个;青海银行选择2家社区银行所在辖区的社区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2016年底进行总结,2017年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牧业区特别是青南地区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可以先与乡镇一级政府合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实施“信贷补短工程”,加大对县域经济扶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放贷款权限,扩大授权范围、提高授信额度,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要加强调研,主动工作,帮助所在地企业谋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经济效益较好的优势产业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每年要分别选取存贷比最低的5家县联社(或县支行),制定存贷比补短计划,明确责任和贷款承诺,重点监测,定向考核,逐年提升县域存贷比,引导资金回流农牧区。
  (六)优化信用环境,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银证、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平台,积极开展农户建档、授信和评级工作,深化“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信用评定进社区、进市场、进商会、进行业组织,有效拓宽信用工程覆盖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双基联动”工作,建立农村贷款利率奖惩机制,将一个村的农牧户贷款偿还情况与该村的信用评级绑定,根据信用评级结果,按照相关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推动农牧区信用环境建设。
  四、实施“小微普惠工程”,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明确工作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改革发展。
  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探索设立依托商圈、产业集群的专营支行和综合业务分离、专司小微金融服务的专营支行。3-5年内全省新设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不低于20家。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村镇银行要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在重点乡镇、产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网点。
  (三)创新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贷款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从单一贷款人向企业圈、商业圈及产业链等特点区域、客户拓展,通过产业链等融资服务的创新,加大对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要结合青海经济发展和农牧区产业特点,不断探索推广“国开微贷”、“一抵通”、“小额自助循环贷款”、“易速贷”等适合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新模式。加大金融科技创新,扩大手机信贷业务,发展微贷技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大还款方式创新力度,解决企业贷款期限和资金使用期限错配问题,实现还款与续贷无缝对接。要合理确定续贷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要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度具体办法,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五)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评级,规范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解决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和担保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融合内外部评级结果,实现交叉检验,防范金融风险。
  (六)落实改进尽职免责和激励考核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五、实施“创业助学普惠工程”,支持居民就业求学
  (一)加大对创业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紧紧围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安排适度信贷资金,让有愿望、有需求的创业群体得到政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险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解决创业群体担保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创业群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合作机制,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和服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切实关注弱势群体创业需求,积极推广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生活困难群体、残障人士、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小额担保业务,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和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积极为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财务辅导、融资理财等综合性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三)继续深入推进助学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加强与各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沟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困难学生圆大学梦。增强贷款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助学贷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实施“扶贫普惠工程”,服务贫困弱势群体
  (一)探索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推动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与地方政府扶贫办、财政、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合作,主动沟通掌握扶持政策,搭建合作平台,发挥好金融扶贫的推动作用。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将金融服务“三农”、县域经济发展与扶贫开发有效结合,促进贫困地区不断增强造血功能。同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利用其“小、快、灵”的业务特点,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突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关注“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支持低收入和相对贫困等特殊群体,大力推进扶贫扩面,有效提高贫困人群的申贷获得率,不断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对政策扶持范围内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实行基准利率,其他扶贫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此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残联部门,承担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工作,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金融政策有效衔接。
  (三)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创新发展。
  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弱势的贫困人口,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建立风险补充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在贫困地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发展普惠金融重要性的认识,成立普惠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行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路径,创新金融服务,认真做好普惠金融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单位在发展普惠金融工作中,要认真研究解决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问题,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不断完善有关促进金融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奖励办法;及时向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发展普惠金融的实际困难和具体建议,共同研究解决。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善于借助多种平台构建金融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丰富宣传教育方式和渠道,重点加强对农村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社区中老年人群等弱势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打造普惠金融示范工程。要积极争创国家级“送金融知识下乡”宣传服务站。
  各单位要注重收集、总结发展普惠金融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好形式、好成效,采取座谈会、现场交流会、宣传报道等形式向地方党政、社会各界、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达成共识,提高发展普惠金融的认知度和品牌效应。
  (四)分散和缓释信贷风险。
  充分利用好各级政府增信措施,加强同民政、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政府各种创业基金带动作用。加强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业增信机构的合作,探索“银政保”、“承包者+保险公司”等信贷产品,有效分散和缓释“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信贷基础工作,做好贷款“三查”,落实第一还款来源。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渗透到经营管理和日常服务的各个环节,满足广大银行业消费者的期望。同时,银行业法人机构要设立独立的消保部门;各银行分支机构要设立或明确消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保组织架构延伸到基层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消保工作各项制度,确保各层面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持续改善信用环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信用知识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普及活动,不断增强农户、居民和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树立信用是创业根本、信用是个人财富、信用创造价值的理念,持续改善城乡信用环境。
  (七)强化监管考核。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与监管评级等考核。要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要求纳入各银行业机构高管履职评价内容,同时纳入年度持续监管意见和监管评级中,并根据各机构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要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督,采取监管提示书、约见谈话、审慎监管会谈等监管措施进行督促。对分行级机构还要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总行,敦促其从总行层面加强督导和考核。对法人机构要从市场准入上予以限制,督促其切实提高对发展普惠金融工作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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