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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5]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2-19
失效时间: 2020-2-18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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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深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统筹兼顾保险监管、保险发展、改善民生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协调,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服务生态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公平有序的保险业竞争和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我省“三区”建设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保险成为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4%,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力争达到2500元/人。
  二、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服务功能
  (三)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及员工福利计划,开展企业年金受托、账户及投资管理。鼓励开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支持利用保险手段逐步完善对老年人、特困人群、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风险保障体系。
  (四)丰富养老保险服务产品。
  加强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养老保障模式,切实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老人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发展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发展。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五)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与健康管理服务、特需医药卫生服务等相关的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或参与我省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间的信息共享。
  三、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风险管理功能
  (六)创新保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大病保险风险调节基金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大病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委托经办服务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委托经办服务与大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过程中,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积极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等各类经办服务。围绕“平安与振兴”工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见义勇为保险等业务。
  (七)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
  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参保范围。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深入推进医疗意外保险发展,促进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工责任保险、校车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断健全学校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险种,利用保险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四、完善灾害事故保险防范救助机制
  (八)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研究使用政府防灾救灾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赔偿服务,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减轻灾害事故损失。推动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发展,逐步培养企业、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提升灾害事故自我防范、自我救助的水平。
  (九)探索巨灾保险模式。
  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贴与个人筹资相结合、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探索开展农村牧区住房自然灾害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建立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风险共担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在我省试点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旱灾、雪灾、冰雹、森林火灾等巨灾保险保障模式。
  五、拓宽“三农三牧”保险服务领域
  (十)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
  以整村整乡(镇)推进方式,逐步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推动藏系羊、牦牛等保险扩面,支持我省绿色有机畜牧业发展。按照“15+X”模式,积极争取增加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扩大地方特色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十一)拓展“三农三牧”保险广度和深度。
  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三牧”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牧民养老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丧葬保险)等普惠业务。支持农房、农机具、农村牧区家庭财产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发展。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天气指数等新兴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农牧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发挥保险在农牧区金融中的增信作用,提升农村牧区有效获取优质金融服务的能力,试点开展农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开展以涉农保单和活畜为标的的新型抵质押担保业务,探索“保险+担保+信贷”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农牧区扶贫项目中引入保险机制,探索建立“保险+扶贫产业项目+信贷”的扶贫项目运作模式,有效降低扶贫项目风险和合作银行贷款风险,减轻扶持对象保费负担,提高项目融资能力。
  六、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服务功能
  (十二)推进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积极争取保险机构加大保险直投力度,遴选储备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教育医疗事业发展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业项目,并积极支持我省科技型、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三)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探索文化产业、文物保护、物流、会展和演艺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四)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
  着眼于把我省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基地和重要支点,逐步扩大我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藏毯、清真食品用品、枸杞等外向型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特色民贸产品、特色农副产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满足企业出口风险保障需求。
  七、进一步提升保险业改革创新能力
  (十五)深化保险业改革。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提升保险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落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主体,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在青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引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在青设立分支机构,形成良性竞争生态,激发保险业发展活力。支持保险机构向农村牧区延伸服务机构,满足农村牧区保险服务需求。
  (十六)完善保险产品服务体系。
  积极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保险产品,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引导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七)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
  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机构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发挥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八、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十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
  (十九)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全面落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各项制度,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二十)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
  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保险业风险日常监测和定期排查,重点关注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及集资诈骗等案件风险,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不断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地方政府与保险监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九、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及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交流,提升相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专题专栏,加强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保险“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牧区)”活动,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营造“群众愿意买、企业愿意用、政府愿意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二十三)鼓励购买保险服务。
  鼓励各市(州)、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牧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列支的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时间节点,逐步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十五)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着眼于支持保险业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
  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二十六)完善对农牧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完善各级财政对农牧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优化财政保费补贴结构,建立省对下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对各地开展的特色农牧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探索建立我省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调节基金,形成财政支持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从服务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更好地发挥保险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加大督导和考核力度,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八)本意见由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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