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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5]1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3-8
失效时间: 2020-3-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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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惩治腐败、防范风险、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省委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有些单位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审计信息公开和问题整改力度不够,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责任追究有待加强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目标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法治青海建设和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社会公正,为建设廉洁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揭示问题、完善机制。积极反映政策措施执行中的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促进政策作用有效发挥;注重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注重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注重总结发现经济运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并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依法审计、秉公用权。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职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廉政准则、保密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注意工作方法,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审计定性实事求是、审计处理有法可依,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三、有效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持续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审计,促进政策落实到位。持续组织对增强市场活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提质增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特别要探索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跟进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项目,关注重大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以及奢华浪费建设等问题,促进政府资金有效使用。监督行政审批权清理下放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二)深化财政审计,促进建设现代财政管理制度。把握中央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评价各类预算的功能定位、衔接状况和支出绩效,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实效性及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推动建立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财税体制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分析和反映财税政策执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中的问题,推进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检查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基本支出情况,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加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跟踪检查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定性定量分析预算管理、资产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等绩效,促进财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注重经济社会风险的监督防范,维护经济安全。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建立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市(州)、县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积极反映资本流动趋势,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及时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等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堵塞漏洞、维护经济安全。
  (四)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加强对“三农”、就业、扶贫、科技、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重点关注征地拆迁、惠农补贴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关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关注新农村(牧区)建设和城乡区域发展,揭示和分析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滞留、乱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到位,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资源环境审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加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跟进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以及青海湖流域、祁连山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关注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补贴;加大对环保专项资金、重大能源项目、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情况,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农村面源等污染治理情况的审计力度,关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综合分析财政投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推动资源、环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六)加大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的力度,促进深化改革。密切关注财税体制、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场主体发展、扶持实体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密切关注保护生态、节约土地、精准扶贫、资源消耗、环境损害、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反映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问题,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七)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建立对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评价体系,突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力度,争取做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追责问责等制度,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追责到人,并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廉洁履职。
  (八)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揭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关注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揭示法律规定不衔接、不配套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积极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建议,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不断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推动健全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务公开。
  (九)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骗取侵占和奢侈浪费等问题,凡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屡查屡犯的,不得评为优秀领导班子,并追究相关责任,切实促进全省反腐倡廉建设。
  四、不断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推诿扯皮,影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积极协助审计工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本企业履行职责和财务管理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财政、税务、工商、国资、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会商等制度,认真查处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做好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
  (三)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尤其要解决好内审力量偏弱、内审机构不健全和内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一把手”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报告在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报送。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完善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逐个“对账销号”;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督办的内容,针对重要整改事项,由政府督查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和审计等部门对其督查,做到见人、见事、见物,并每年组织一次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存在问题进行再检查,及时通报督促,确保审计整改到位。
  (三)严肃整改问责。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未按审计结论性文书整改到位的,由审计机关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国资等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或约谈后拒不纠正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六、加强审计能力建设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审计能力建设,引导审计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政策,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提出建议,不断增强审计工作适应性。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逐步提高具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审计、会计、财政、金融、法律、计算机、建筑工程和资源环境等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比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审计队伍。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可办理任免事项,原则上应当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原则上招录或调入具有与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及执(职)业资格者,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加大审计干部交流力度,注重把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坚持原则、实绩突出的审计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审计权力,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审计纪律。上级审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审计机关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合规审计等情况。
  (二)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推进多种专业审计相互融合、多种审计方式协调互补,集中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计算机审计应用系统的开发、引入和运用力度,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结合被审计单位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切实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政府研究重大经济事项要有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各级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二)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保障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告方式,不断增强公告的有效性、预警性及震慑性,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审计机关原则上不参与委托的临时性、突击性的审计或检查项目,以保证审计工作依法按计划进行。
  (三)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统筹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成立投资审计中心,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以满足审计全覆盖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同职级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审计机关的工作环境、办公条件;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审计专项经费,以保障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本意见自2015年3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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